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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顶格处罚:借用22人证券账户下注一只股票,被罚50万!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莘某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给予顶格处罚,处罚款50万元。


借用22人证券账户下注一只股票!


当事人:莘某丹,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莘某丹借用瞿某青、章某承、潘某香、孙某新、朱某晶、朱某良、傅某根、万某强、沈某琴、王某青、王某珍、邵某、楼某杰、朱某艳、程某、王某根、李某娟、许某萍、孙某江、廖某姣、沈某敏、赵某校等自然人名下的22个证券账户,交易“华铁应急”(曾用名“华铁科技”)。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莘某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依规,证监会决定:对莘某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监管持续打击账户出借行为

出借/借用账户最高可罚50万元


2019年12月28日《证券法》修订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明确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出借行为和借用行为均属违法!按照《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实施以来,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以来已有22名个人因出借个人证券账户被监管处罚,2家机构和8名个人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监管处罚:

一、22人因出借证券账户被罚

1.2024年1月5日,山西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余某东,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7月29及,余某东出借“余某东”海通证券账户、余某东”银河证券账户以及“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本钢转债”“攀钢钒钛”“凌钢股份”“凌钢转债”等股票和可转债。。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2024年1月3日,安徽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陈某先,进行行政处罚。经查,“陈某先”证券账户于2007年2月16日开立,2014年5月20日开通信用账户。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3日,陈某先将本人信用账户出借给江某勋使用(现已收回),交易股票累计买入423.24股,买入金额2566.31万元,累计卖出407.18万股,卖出金额2577.25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2023年12月27日,安徽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罗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罗某”证券账户2021年11月5日开立,现已销户。自开户日至2022年5月26日,罗某将该账户出借给刘某使用,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4.26万股,总成交金额1680.07万元。期间,账户交易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均为刘某,下单设备为刘某手机。依规,监管部门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4.2023年11月21日,湖北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童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童某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开立股票账户,账户开立时三方存管银行预留电话号码为雷某耀手机号158XXXX1173。在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7月12日期间童某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及去向都是雷某耀。雷某耀在此期间借用童某证券账户从事了证券交易并进行了内幕交易。依规,监管部门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2023年11月21日,证监会对证券账户出借人李某丰,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某丰将个人证券账户出借给李某臻使用,交易23只股票,累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3,216.86万元;累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卖出成交金额35,747.44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6.2023年11月21日,证监会对证券账户出借人郑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郑某将个人证券账户出借给周某使用,累计买入股票561,800股,买入成交金额1,458,912元;累计卖出股票749,300股,卖出成交金额5,125,484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6,584,396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7.2023年11月2日,上海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郑某文,进行行政处罚。经查,郑某文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6日开立,2023年2月8日销户。期间,郑某文将该账户出借给施某使用,交易3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35.63万元,证券卖出合计502.50万元,账户累计成交额合计938.13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8.202023年11月2日,上海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黄某文,进行行政处罚。经查,黄某文证券账户于2020年3月10日开立,2022年10月13日销户。期间,黄某文将该账户出借给施某使用,交易多只股票,买入金额合计1.01亿元,申购新股和债券成交额合计25.16万元,融券业务成交额合计1.23亿元,证券卖出金额合计1.01亿元,账户累计成交额合计3.26亿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9.2023年5月31日,山西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王某邦,进行行政处罚。经查,王某邦自账户开立日至2022年10月13日(监管部门调查日),将个人账户出借给付某新使用,账户资金、交易决策及下单者均为付某新,期间账户买入股票金额1204.97万元,卖出金额1587.5万元;国债逆回购232.77万手,成交金额近2.33亿元,账户总成交金额近2.61亿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0.2023年4月7日,山西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王某某将个人证券账户提供给陈某某从事证券交易,2021年2月19日,陈某某向“王某某”证券账户转账499.99万元,并与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工具沟通从事证券交易等相关信息。同日,王某某买入“苏宁易购”69.16万股,成交金额499.42万元。2021年3月2日,王某某卖出“苏宁易购”69.16万股,成交金额553.97万元。2021年3月3日至3月4日,王某某向陈某某原民生银行账户转账共计551.29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11.2022年9月13日,西藏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吴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叶某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9月23日借用当事人“吴某”证券账户交易“河钢资源”“天际股份”等334支股票,累计交易金额8.64亿元。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源于叶某,交易由叶某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叶某控制使用。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12.2022年8月26日,天津局对5名证券账户出借人华某某、宋某、胡某、王某、杨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3月19日,按照陶某伟的安排,无锡嘉和融公司借用华某某证券账户并转入资金1000万元,买入股票709万元,3月22日卖出所得755.98万元分转转入花某某、胡某、杨某证券账户。2021年3月至5月,无锡嘉和融公司再次筹措资金2000余万元,转入上述五名当事人证券账户,用于买入股票,由五名当事人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完成交易,交易实际亏损由无锡嘉和融承担,股票卖出资金被无锡嘉和融用于其他往来业务。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5名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万元罚款。    
13.2022年8月22日,证监会对证券账户出借人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18日(证监会调查日),金轮投资公司借用“周某某”证券账户交易“国联股份”,累计交易1.18亿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0万元罚款。
14.2022年6月2日,浙江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俞某某、庄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两名当事人均将个人证券账户出借给沈某荣使用。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处3万元罚款。
15.2022年5月13日,广东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廖某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当事人廖某某将本人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出借给廖某清使用,出借行为分别起始于2018年12月12日和2020年7月9日,并延续至检查日(2021年8月6日)。
16.2022年3月9日,青海局对出借账户人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0年12月底至调查日,王某将该账户出借给张某某使用。截止2021年12月31日,“王某”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近738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监管部门还对账户借用人张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17.2021年12月8日,上海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李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KC投资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等人的安排下,当事人李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该投资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18.2021年12月8日,上海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KC投资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等人的安排下,当事人李某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该投资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某账户有1500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该投资公司,并由刘某操作“李某某”账户交易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1497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19.2021年12月20日,山东局对证券账户出借人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当事人郎某某将该账户出借给于某某使用,于某某借用该账户累计买入672.63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2家机构和8名个人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罚

1.2024年2月18日,广东局对谢谋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2024年2月9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孙某彪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3.2023年12月27日,安徽局对刘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2023年11月21日,湖北局对雷某耀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2023年11月21日,证监会对李某臻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6.2023年11月21日,证监会对周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7.2023年5月31日,山西局对付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8.2022年8月26日,天津局对无锡嘉和融公司涉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9.2022年8月22日,证监会对金轮投资公司涉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10.2022年3月9日,青海局对张某某涉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处罚,责令该张某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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