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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违规发布宣传材料,某机构被罚!公众号、抖音号、微信群如何管?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3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期货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微信公众号违规发布宣传材料


罚单披露,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ZC期货”向不特定对象变相公开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虽然本次处罚的对象时期货公司,但从监管要求上来看,与证券经营机构是完全一致的,值得行业从中吸取教训!


微信公众号违规罚单汇总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深入人心,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配,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也纷纷设立微信公众号,以更加直接、快捷的面对客户和服务客户。用的多了、频繁了,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合要求的情形,为此,壹口梳理了近年来有关微信公众号的违规案例,供行业参考:

1.2023年11月,四川局对某基金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分别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通过微信公众号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等问题。

2.2023年6月,江苏局对某投资咨询公司南京分公司采取暂停新增客户、对分公司负责人出警示函,因分公司存在:使用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合规管理不足,未实行留痕管理;使用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容中包含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等问题。    

3.2023年6月,辽宁局对某证券公司及公司研究所总经理宋某分别出具警示函,因公司存在:公司公众号月刊审核签批执行不符合有关要求等问题。

4.2023年2月,江苏局对某期货营业部责令改正,因其营业部通过微信公众号“H期货苏州营业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5.2023年1月,天津局对某期货营业部员工郝某出具警示函,因其任职期间:将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冠以营业部名义并发布期货市场研究分析文章,未恪尽职守,未勤勉尽责,职业道德不规范。

6.2021年9月,安徽局对某证券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公司部分分支机构存在:公众号、微信群等管理不到位,发布信息未经合规审核等问题。

7.2021年6月,上海局对某证券公司研究员刘某监管谈话,因其违反公司研究报告发布的审核流程,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了某篇证券研究报告,未能保证相关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    

8.2021年3月,青岛局对某证券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韩某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分公司存在: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等问题。

9.2021年1月,深圳局对某投资咨询公司责令改正,因其存在:未就微信公众号下方留言内容进行审慎管理等问题

10.2020年11月,上海局对某证券公司责令改正,因公司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某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公众号、抖音号、微信群如何管?


事实上,公众号、抖音号、微信群具有创作和展现形式灵活、易于传播等优势,非常适合于行业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投资者教育、产品风险知识介绍等工作。但如果在使用的时候把握不好尺度,那就存在被滥用、误用甚至错用的可能。借此机会,壹口谈一些个人的建议,供参考:

一、制度先行。建议证券公司制定有关社交平台和互联网群组使用的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这方面,对于管理尺度的把握确实要求较高,但先迈开第一步更为重要,后面在实践中再去摸索和完善。

二、规范运行。凡属于工作所用的公众号、抖音号等社交平台,建议:第一,都用机构主体来申请和注册;第二,事前报公司批准、事后报公司备案;第三,指定专人负责平台的信息发布、日常维护和管理等运营工作;第四,信息发布方面建议进行留痕记录。    

三、内容分级。这是最为核心的,建议证券公司统一制定标准,哪些内容是可以直接发布的,哪些内容是严禁发布的,哪些内容是需要审核后发布的。比如投教、打非、反洗钱、风险揭示等等,壹口认为怎么宣传都不为过;而比如一些产品宣传、推介,这就一定要纳入审查,因为稍有不慎就会触碰监管红线。近期雪球产品、私募基金等遭到市场空前关注,有些产品其本身就只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如果在这些社交平台上任意宣传或者推广销售,就极易违规!

四、微信群、QQ群等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这块内容比较复杂,也比较难做,建议机构逐步将属于与工作相关的互联网群组进行归总。无论是员工个人自建的,还是分支机构建的,首先要进行梳理、登记,以摸清底数。另外,根据群组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该解散的解散、该合并的合并、该纳入监测就纳入监测。从壹口自己的角度看,这类群组尽可能的去个人化,确属必要的,也要纳入机构的监控视野。从业人员自己也要提高认识,不要对立的认为公司的管控就是对自己工作的束缚,恰恰相反,这才是对员工最大的保护,作为从业人员应该主动拥抱而非选择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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