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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贴士|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未依法申报证券投资信息违规案例浅析

作者: 来源:光证普法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浏览量:


证券基金从业人员依法申报证券投资信息是监管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但关于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未依法申报证券投资的违规情形却屡见不鲜。小编选取了三则相关监管案例,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从业人员依法申报证券投资信息的监管要求及未依法申报的监管后果。


一、案情介绍


案例一


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朱某任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基金公司)发展部研究员,为基金从业人员。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朱某控制使用“曹某”“顾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且未依法向某基金公司申报上述证券投资,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案例二


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个别投研人员未如实向公司报备直系亲属证券投资信息,长期存在投研人员在交易时间内未上交手机的情况,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该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按期提交有关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案例三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收到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存在对员工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未按规定申报配偶、亲属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情况,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上述三则案例中,案例一中的违规主体为基金从业人员,因未按照监管规定和公司要求依法向公司申报证券投资信息,被采取监管措施并处以10万元罚款;案例二中的违规主体为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因对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个别投研人员未如实向公司报备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信息、交易时间内未上交手机,被采取监管措施;案例三中的违规主体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样存在对员工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未按规定申报配偶、亲属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情况,而被采取监管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案例启示



2022年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对证券从业人员申报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作出明确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的基本要求。近期,证监会集中发布了多名从业人员违法炒股处罚案例,同时还将开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证券公司强化内部监测、自查自纠及问责机制,落实全员合规管理,各证监局还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督促机构健全投资申报、审查、监控、惩戒等内控制度及投资行为管理机制,进一步堵塞管理及执行中的漏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董监高及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管要求,高度重视并按要求做好投资申报工作,勿因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本人或所在单位被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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