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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双罚:向客户泄露测试答案,两名员工及所在证券营业部被罚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 时间:2024年04月03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关于对GTJ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GTJ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适当性管理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合规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4年1月31日



关于对姜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姜某:

经查,GTJ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六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4年1月31日



关于对崔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崔某

经查,GTJ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胜利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六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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