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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判刑哦!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泄露未公开信息,被行政罚款50万元!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2月,广西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某头部券商营业部总经理周某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处罚,处以罚款53万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当事人:周某杰,男,1989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永州。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某杰担任GTJA证券梅湾路营业部总经理。罚单披露,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

任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周某杰拥有权限查看开立在该营业部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2019年12月起,周某杰应高某要求,多次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给高某。周某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开信息跟随上述私募产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继续将上述未公开信息提供给高某,暗示高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直至其从梅湾路营业部离任。高某使用周某杰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操作“欧阳某正”证券账户、决策“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周某杰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会判刑的哦,且已有先例!


近年来,监管机构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从处罚的程度来看,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行政处罚。新证券法191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处于50万元以上五500万元以下。

第二个层次是民事赔偿。新证券法54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层次是刑事责任。《刑法》第18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019年7月1日施行的《两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某券商研究所所长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区某航,时任深圳某证券公司证券研究员、所长。袁某时任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区某航受公司委派为某基金公司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袁某明知区某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基金买卖区某航推荐的股票,并将相应股票的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某航。区某航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袁某、区某航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区某航在一审审理期间退缴了相应钱款。


终审判决,区某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元。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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