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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守护互联网金融秩序

作者:恒泰期货 来源: 时间:2018年04月12日 浏览量: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 信息安全工作有条不紊的展开着,一直对维护市场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我们借此机会再次呼吁金融消费者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一、个人信息泄露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影响

在我们日常的学习、工作、商务、社交等交流活动中许多事都离不开身份证、手机电话号码或住址等个人信息,因为这是证实个人身份和联系方式的证明和手段。所以,在组织和个人采集我们个人的这些信息时大家都习以为常,很少有人提出质疑或拒绝,没有感到这些信息对自己安全的重要性,一旦泄露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没有安全风险意识。


目前收集、储存、使用、转让个人身份证、手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已经普遍甚至到了泛滥的程度,办什么事都要身份证和手机电话号码等。比如,到某商场去买东西时,达到一定金额后可给一小时两小时的免费停车券,当你去领免费停车券时,要求你先成为商场的会员,要加入会员就要登记身份证、手机号码等,否则就不给免费停车券;再比如网上订送餐、滴滴打车、共享单车、婴幼儿学习等,都要收集身份证和手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而采集这些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也不管是否有必要收集,是否有权利收集,却都在收集等,这些组织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何进行管理、储存、使用等,以及从技术上和管理上如何保障安全,缺乏明确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监督制约机制,国家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政策法规,因而身份证和手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泄露、买卖、伪造等层出不穷。


今年3月份,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北京,安徽等十四个省直辖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利用从互联网上窃取的各类个人注册信息等,复制银行卡实施盗刷银行卡的违法犯罪团伙,从一名主犯的电脑中查获储存的个人信息50亿条,涉及银行、交通、物流、医疗、社交等公民各类个人信息。从此案中就可以看出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管理、应用等涉及面广、混乱和严重,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等造成严重的问题和损害,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二、金融消费者要强化个人金融信息风险的防范


在金融业虚拟化和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的现代社会,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金融机构加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外,广大金融消费者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妥善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


1.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


2.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


3.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


4.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例如:“仅供申报**信用卡用”,以防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


5.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对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用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


6.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和邮件。警惕向您询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在任何情况下,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如遇到此类情况,应予以拒绝,必要时立即报警。


  三、国家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京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包括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内容,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如何定义“情节严重”?


1.信息类型和数量。“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泄露行踪轨迹信息50条即构成犯罪。


2.违法所得数额。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3.信息用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


4.主体身份。“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5.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



如何定义“情节特别严重”?


1.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2.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内鬼”作案加倍处罚


现实生活中,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部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新的司法解释对“内鬼”作案加大了惩治力度。

比如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了,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


网站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要担责


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人肉搜索”提供个人信息属非法



PS:举报电话

2015年11月,国家安全部设立举报热线:12339,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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