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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修订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仓单交易商准入条件有变化

作者: 来源:上期所 时间:2021年04月30日 浏览量:

4月27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发布公告,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对比2020年9月3日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版本,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仓单交易商准入制度、交易制度、结算制度、交收制度以及质押业务等内容。

具体来看,一是修订仓单交易商的定义和准入条件条款,丰富仓单交易商的类型,优化仓单交易商的结构。例如,第七条中,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原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现已将“企业法人”修改为“营利法人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

二是修订交易业务中挂牌信息展示的条款以及相关章节的对应条款,配合更多能化类品种标准仓单(含厂库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上线。

三是修订结算业务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的条款,通过提高交易所发票流转效率等手段,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满足实体企业的需求。

《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交易所设定每月25日为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日,凡是在每月25日(含当日)之前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当月向买方仓单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在当月25日之后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下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之前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期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现行《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交易所根据实体企业的需求,优化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业务的具体举措,上期所将持续拓展标准仓单交易平台的功能和业务,更好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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