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浦东检察院举行“惩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本市首例金融领域“自洗钱”案件。
2015年12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宋某通过线上投资平台非法募集资金19亿余元,并将上述募得的资金均归集于自己实控的B公司银行账户中,并和该公司其他来源的资金混同,放贷给线上及线下的借款人赚取息差。
2021年3月1日至今,犯罪嫌疑人胡某、冯某等人,明知公司部分放贷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的所得,仍帮助公司设计贷款模式、推广贷款业务等,协助公司掩饰、隐瞒犯罪资金来源,共计涉及资金2700万余元。2021年8月23日,浦东检察院以洗钱罪(自洗钱)对犯罪嫌疑人胡某、冯某等人批准逮捕。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这就意味着3月1日之后,“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
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危害金融秩序。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认清洗钱的“坑”,远离洗钱的“祸”。
浦东检察院检委会专委施净岚提醒:“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选择合法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抵制地下钱庄交易。不要以自己或公司名义为他人开设帐户,更不要使用上述帐户为他人转账。洗钱方式千千万,保护好个人信息最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