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收益,邓某杰仍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使3269余万元违法收益合法化。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八万元上缴国库。
据悉, 2013年至2020年8月间,邓某杰在明知曾某彬等人(已另案处理)组织、领导、参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黑社会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接受曾某彬等人的安排,担任某石场总经理,负责石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工作。在明知石场有设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邓某杰仍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石场的违法收益。经查,至案发,该个人账户流入金额共计3726余万元,其中3349余万元是石场流入该账户的违法收益。
邓某杰利用该账户将转入资金与个人收入、支出混用,用于偿还贷款、取现、消费等,并在曾某彬等人的授意下,将资金流转用于石场的收开支、偿还曾某彬等人及其公司的债务、分红、扩大石场的生产经营、提供资金给他人投资,及提供资金给涉黑组织成员曾某华等人,使违法收益合法化。近八年间,邓某杰共计转移资金3269余万元。后邓某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杰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个人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业已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邓某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