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区域范围上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易标的范围上,适用于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二)适用对象
期货监管部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期货中介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及一切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单位。
期货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开:主要指信息公开,核心要求是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公平:期货交易活动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合法权益能得到平等保护;所有参与者能按照公平统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活动,不因职能、经济实力、地位和身份不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期货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致力于营造一个能够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正: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的待遇,依法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处罚,对期货纠纷事件和争议进行公正的处理。
诚实信用:期货交易各方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擅自违约或毁约。
法规禁止的几种违背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欺诈行为:突出表现为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代为进行期货交易时欺诈客户的行为。
2、内幕交易:指期货市场内幕消息的知悉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从事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期货交易,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3、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指交易参与者为了牟取暴利,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利用其在资金、商品、信息等方而的优势,使用不正当手段,制造市场假象,控制期货市场交易价格走向,使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严重扭曲而从中渔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