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大多数人对于洗钱到底能带来多大危害可能了解地并不深刻。其实,洗钱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因其规模大、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经济活动深,对宏观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平都是重大的威胁隐患。洗钱最显而易见的危害在于为不法分子隐藏和转移犯罪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李某华洗钱案
基本案情:李某华,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李某妻子。
01
上游犯罪
2002年至2019年,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霸占多个林场、采石场,非法组建“执法队”,垄断江西省宁都县石上镇林业并涉足采石场、房地产等领域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滥伐林木、虚开发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2020年12月1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15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02
洗钱罪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将在林场、采石场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其控制经营的鑫某牧业公司、兴某牧业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中。2019年5月24日,宁都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执行刑事拘留,并于当日通知其妻子李某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李某将对公银行卡和U盾交予李某华保管。
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李某华为掩饰上述保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于2019年5月25日要求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供其使用,并分别于5月27日、28日从鑫某牧业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34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6月21日、24日,李某华又从兴某牧业公司对公账户分多笔转出400万元至他人银行账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华知道李某从事了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相关事实,也知道李某在案发前交予的公司银行账户中的740万元系李某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所得,仍然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次日将涉案账户中的740万元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2020年11月10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李某华提起公诉。

宁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华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构成洗钱罪。支付李某所欠工人工资、水电费等141万余元不具有掩饰、隐瞒来源性质的故意,洗钱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598万余元,以洗钱罪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主观认识是构成洗钱罪的要件
公安司法机关公开征集涉黑犯罪线索、发布涉黑犯罪公告、对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采取强制措施后,仍帮助其成员转移涉案资金的,可以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资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资金用途不影响洗钱数额的认定
要注意区分洗钱行为与洗钱后使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不同性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经转移、转换后的资金使用行为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转移、转换后的资金用途不影响洗钱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