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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七十三|张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浏览量:

★★★

案例七十三:张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洗钱案



01

★介  绍

2021年8月12日,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洗钱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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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吕某搭建www.Q8ug.com等多个境外网站。提前买入股票建仓,通过境外网站向散户推广已建仓股票,诱导大量散户跟风买入,拉升股票价格后迅速卖出股票。吕某等人实施快进快出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影响股票价量,违法获利54519.93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万元。2018年6月,吕某公司员工张某明知自己交由吕某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内资金系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所得,仍按照指示划转证券账户中的3100万元至某商业银行账户,并将其中的2795万元用于购买黄金100公斤,转移藏匿。2018年7月,吕某的司机李某明知交由吕某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里的资金系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所得,仍从该账户提取2775万元现金交给吕某指定的人,最后该笔现金被转移到外地,存入吕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2021年8月1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上述判决。

03

★案例评析

张某是吕某公司员工,李某是吕某的司机,两人与吕某接触频繁。两人十分清楚吕某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非法证券交易的情况下,不仅主动将自己的证券、银行账户交由吕某控制使用,还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协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张某得知自己提供的某商业银行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后,迅速告知吕某并划转资金3200万元至其他账户。李某把自己的证券账户和银行卡密码告知吕某,方便其使用,还多次从账户提现后将资金交付吕某指定的人员。吕某指使张某、李某洗钱,通过银行转账、提取现金、购买黄金等转移违法所得,存在洗钱的犯罪故意,系自洗钱行为。但因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予追究洗钱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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