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十七:袁某微信、支付宝账户自洗钱案
★介 绍
2022年9月23日,山东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袁某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一案,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5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其制作的产品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向他人贩卖。期间,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他人或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车辆等方式,改变毒资性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滕州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机构掩饰、隐瞒毒品收益的自洗钱犯罪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滕州法院多次与公安、检察院进行沟通交流,形成办案合力,共同向“自洗钱”犯罪行为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