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十八:吴某某等微信、支付宝账户自洗钱罪
★介 绍
2022年10月10日,湖南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两个月。
★基本案情
吴某某、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间,吴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借用李某某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结算毒资,然后,李某某再将毒资转移到吴某某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上。2021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为逃避打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用其母亲的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并绑定微信,用于接收毒资,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跨部门协作,积极协助办案机关深掘涉毒“自洗钱”犯罪案件线索,对关联人、账户进行调查协查,研判锁定犯罪行为人收取吸毒人员购毒款的违法事实,为案件侦、诉、判提供助力,推动了案件顺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