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十六:董某某等票据诈骗洗钱案
★介 绍
2014年6月,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董某某欠下巨额债务,听别人介绍通过非法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获取巨额资金。为此,董某某通过一张姓朋友认识了被告人白某某,并让白某某为其提供该种银行承兑汇票。白某某找到了崔某某,崔某某以支付15万元好处费的条件,通过非法途径从任某某、敖某某处获得一张变造的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任某某、敖某某在给崔某某提供这张票的时候告知此票为“变造票”。之后,崔某某要求白某某在贴现成功以后按照百分之六的贴息支付其“好处费”。董某某和杨某某找到白某某,白某某当着杨某某的面告诉董某某,该票有点小问题,不能到银行承兑和贴现,只能找民间企业或个人进行贴现,并在承兑日期之前再以相同的价格赎回该票。白某某要求董某某支付给其票面金额百分之十五的“好处费”。2011年4月1日,董某某安排杨某某找关系人进行非法贴现,杨某某又找到张某,张某通过他人在市场上将此票以385.12万元的价格贴现给某市通达型钢有限公司,通达型钢有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商业贸易中,将该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某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后发现该票为变造票。董某某从385万元诈骗款中支付给白某某60万元好处费,白某某将其中一部分钱支付给了崔某某,给了杨某某23.4万元,张某从中得到了3.6万元的好处费。2014年6月,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董某某取了通过非法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获取巨额资金的消息,通过朋友认识另一犯罪嫌疑人,在答应支付好处费的条件下取得假银行承兑汇票,找企业进行贴现,并承诺以相同的价格赎回银行承兑汇票,完成票据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