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十九:黄某等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洗钱案
★介 绍
2021年2月,宽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12月,黄某在河南省信阳市以3200元的价格两次从王某手中购买“小鸟”2000只。随后黄某通过网络以2500元的价格销售给齐某1920只,齐某在其经营的长春市光复路市场摊位上出售,供消费者购买加工食用。2020年12月27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对黄某予以刑事拘留,12月31日,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齐某收购的“小鸟”为云雀,云雀属雀形目、百灵科,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级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经长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扣押的100只云雀价值人民币3万元。2021年2月,宽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宽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事关人类的生存发展,事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贯彻和落实。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做动物的好朋友,而不是猎捕者,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自觉的行为规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该条款的增设不只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更是为了防止滥食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