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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双罚:无证荐股、无证销售基金,当事人及所在营业部被罚。私募基金销售的几点提醒!
作者:
来源:
壹口合规公众号
时间:
2024年01月17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3年12月25日,贵州证监局发布2份处罚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赵某昌及其所在证券营业部分别出具警示函!
双罚源于:无证荐股、无证销售基金
当事人:赵某昌,任职于XC证券贵阳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罚单披露,当事人赵某昌任职期间,存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个股投资建议、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向客户销售私募基金且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的行为。
同时,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违规行为的出现,反映当事人所在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赵某昌及所在营业部分别进行了处罚问责。
对应的合规提醒
无证展业、无证荐股是分支机构比较普遍的违规行为,而且极易导致“双罚”,对应做些合规提醒,供机构及从业人员参考:
一、无证展业
归总来看,无证展业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要求员工无证展业,投顾服务、基金销售、IB业务等都是要在获取相关从业资格后方可展业的;二是要求中后台员工参与营销工作,监管要求利益冲突的岗位必须相分离,合规、风控、技术、交易等岗位是不能从事营销工作的。
当然,除了上述被所在机构或主管领导要求的情形以外,还有一些是从业人员自己受利益驱使主动为之的。但从客观事实看,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造成的,机构在这方面都是很难摆脱责任的,因此需要引起特别注意和足够重视!
二、无证荐股
这方面的问题在分支机构比较突出,一方面是有的机构纵容、默许甚至鼓励员工这么去展业;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铤而走险。
对此,分支机构尤其是分支机构负责人,首先要强化合规意识,至少不能有鼓励、纵容和默许的态度了,要明确立场、坚决抵制这种展业行为。同时,机构还应建立主动发现的工作机制,利用日常合规监控、客户回访等方式和渠道,主动排查员工的违规形式,及时给予纠正和规范。
私募基金销售的几点提醒
私募基金销售方面重点提醒三点:
一是,销售私募基金的部门要持续满足前置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该规定表明,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取得公募基金销售资格,也就是说私募基金销售在人员方面的要求也要遵守有关公募基金销售的相关要求。
在人员方面的具体要求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 2 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是,销售私募基金要遵守公募基金展业的有关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
除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外,依法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第四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销售私募基金的行为管理上与公募基金的要求是一致的。
比较重要的要求有以下几条:
1.基金销
售机构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和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并对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投资人购入基金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人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查询,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
3.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5.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6.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7.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
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8.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9.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10.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11.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1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投资人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20 年,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20 年。
三、销售私募基金要遵守特别规定。
监管部门对销售私募基金做了特别规定,比较重要要求包括:
1.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互联网、公开营业场所等平台或者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2.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充分了解投资人信息,收集、核验投资人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等材料,对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要求投资人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等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自有资金投资等事项履行投资人签字确认
等程序。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风险收益特征等。
销售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全面说明产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
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
针对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履行严格的利益冲突评估机制,经评估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不得销售相关产品;经评估确定可以销售的,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并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由投资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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