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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突发:某证券公司被责令改正,公司副总裁被监管谈话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公众号 时间:2024年02月20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2月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份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责令改正,对公司副总裁赵某监管谈话。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Z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Z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管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关于关联方主体识别、交易系统监控、关联交易审批评估的相关机制不完善。二是在投资品种池建立与维护、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内部控制不严。三是对资管产品宣传、管理费率设置、信息公示的合规管理不足。四是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及私募资管有关业务制度不完善或未及时更新、未有效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经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有关问题深入整改,切实提升私募资管业务合规运作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2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赵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赵某:
经查,Z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S证券)私募资管业务存在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在投资品种池建立与维护、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内部控制不严,对资管产品宣传、管理费率设置、信息公示的合规管理不足,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及私募资管业务有关制度不完善或未及时更新、未有效执行等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经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ZS证券时任分管资管业务的副总裁兼资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赵某(身份证号码:620************416)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在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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