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泰期货

案例分析

暴击:客户信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分支机构被责令改正,机构负责人、副总、业务主管被问责!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4月,海南证监局连发4张罚单,对某期货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机构负责人、副总及业务主管分别出具警示函。


存在客户信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罚单披露,该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客户信息管理不当。二是互联网业务管控不到位,对客户反映的情况未进行核实处理和报告,互联网渠道客户信息管理机制缺失。三是营销人员管理和考核机制缺失,人员招聘、员工档案审查和管理、岗位分工、营销人员客户归属分配和薪酬计算混乱,廉洁从业管理不足。四是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风险测评环节未全面考虑客户信息并审慎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未关注客户短期内提升风险等级且前后问卷中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认为:陆某丽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业务和人员了解不充分、管控不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李某作为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贺某龙作为分公司业务主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李某作为分公司副总经理还存在为员工出具虚假离职证明、人为调高个别营销人员绩效并与其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等情形;贺某龙作为业务主管,在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不够配合,未能如实提供掌握的相关资料。  



客户信息不是小事,无论机构还是从业人员均应高度重视


一、对金融机构而言,要特备注意客户信息规范使用

近年来,包括券商在内的不少金融机构,均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被通报或处罚。从通报的缘由来看,涉及“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为“重灾区”。同时,金融机构不规范使用用户隐私信息,也是监管查处的重点内容。

原银保监会曾于2022年8月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和排查银行业保险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和漏洞,深入整治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益乱象。

《通知》指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逐一建档,确保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对违反银行业保险业规章制度,要依规处理;对不当操作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泄露个人信息等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对于此金融类APP违规收集信息乱象,业内人士也建议,对于金融类App来说,应当从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传输、披露等环节规范用户个人信息管理。例如采集前需征求用户同意,必要时应采取去标识化原则等,通过制度及流程的梳理来加强内部管控,遵循“用户授权、最小够用、专事专用、全程防护”原则,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全流程防控机制。    

二、对从业人员而言,要特别注意客户信息的保护

泄露客户信息是会被判刑的哦!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1月,余姚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余姚某银行行长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余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7年3月,余姚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周某主动联系沈某,希望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因双方常有业务往来且早年就相识,沈某虽明知该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但却未拒绝朋友的请求。这时,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银行在电话营销业务上也有拓展需求,所以两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的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则将其推荐至沈某所在的银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用于其装修公司招揽业务。为了继续扩大贷款业务,沈某又主动联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最终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经依法审理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客户信息是证券从业人员,尤其是分支机构员工最易接触到的信息,对此必须保持足够的敬畏之心。客户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本信息,比如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二是财务信息,比如客户资产、年收入、收入来源等;三是交易信息,比如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情况等。

在一些“有心“的从业人员眼里,这些信息变成了牟利的工具,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资源。壹口建议在涉及客户信息方面不要做以下三类事情,否则轻则违规,重则犯罪。

一是不得泄露。《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不得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本文前面提到的几个案例均是按违反该条款被处罚的。

二是不得贩卖。把客户信息当成一种资源与他人或机构进行利益交换的话,显然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规制的范围,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也比第一点更重。

三是不得利用。利用可分两个方面,一个是直接用,比如证监会之前曾处罚的某营业部员工跟踪客户交易信息进行趋同交易的情形,虽然对于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尚未仿照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进行单独规制,但严厉打击的态度已然很明确了。第二个是间接用,比如利用知悉客户的有关信息撮合他们之间的合作并获取抽成、好处费等,这种行为显然也是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分享到:
关于我们

投资者教育基地网站

历史总访问量

模拟体验

模拟交易 模拟游戏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5 8895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120号2层201单元
本网站支持IPV6
沪ICP备14038029号-4 ©2014  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cnhtqh.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