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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擅自以营业部名称注册自媒体账号并发布不当内容,双罚

作者: 来源:合规小兵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浏览量:


擅自以营业部名称注册自媒体账号并发布不当内容,双罚



案例警示


    王某某在某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审批,注册使用冠营业部名称的自媒体账号,且在该自媒体账号发布的相关证券佣金收取标准的信息存在不当内容。王某某及其所在营业部均被监管部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媒体平台已经成为获取信息和社会交往的重要渠道,券商及从业人员也开始广泛采用自媒体传播手段开展证券业务。但自媒体平台不是“法外之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拓展业务时必须遵守合规要求、坚守合规底线。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稳健。本案中的王某某注册个人自媒体账号,却冠以营业部名称,就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制定关于员工利用自媒体展业的制度,明确员工利用自媒体展业禁止行为的清单,健全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



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


关于对王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某某:

     经查,你在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龙华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审批,注册使用冠营业部名称的自媒体账号,且在该自媒体账号发布的相关证券佣金收取标准的信息存在不当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




关于对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华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华中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未经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注册使用冠营业部名称的自媒体账号,且在该自媒体账号上发布的相关证券佣金收取标准的信息存在不当内容等问题。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对自媒体账号注册使用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高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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