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上海证监局发布两张处罚决定,对某头部券商营业部员工寻某及其所在营业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双罚源于:员工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当事人:寻某,ZS证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罚单披露,当事人寻某任职期间,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情形。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监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出当事人所在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合规管理不到位。
“分享收益”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处罚案例看,“分享收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通过代客交易或荐股等形式分享投资收益。情节严重的,就按照“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进行处罚了,通常是行政处罚,这类情形比较普遍,不再单独列举。情节较轻的,则是按“分享收益”进行处罚,一般是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1.2019年1月,福建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分支机构经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资金查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等违规行为。2.2019年10月,吉林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违规行为。
二是从业人员与客户拼单投资,共享收益。实践中,拼单投资行为比较常见于投资者之间,尤其是一些门槛比较高的投资品种更易发生。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这类行为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同时,从业人员为客户之间的拼单投资提供便利或协助也是违规的,比如某券商长沙芙蓉中路营业部员工汤某,为推销该公司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个人邮箱向客户发送《共同出资协议书》模板,建议客户“拼单”购买,最终被监管问责。
2021年4月7日,上海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因其存在: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的情形。
分支机构如何预防、管控和处理员工违规行为
借助本案例,主要谈一下分支机构如何预防、管控和处理员工违规行为,尤其是在预防“双罚机制”下,机构和负责人如何避免因员工违规而被处罚的情况。从本案例看,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易发多发的领域。而且有些违规行为本身就比较隐蔽,尤其是当员工只面对极少数客户进行的时候,机构更是难以直接监控到,只能在客户回访、客户投诉等环节中才有可能捕捉到。 对此,机构如要免责,除要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在防范、查处、报告三个环节的要求作出完备的制度安排外,还要加强制度执行的及时性,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早处理、早报告,争取主动。这就要求机构在员工行为监控与管理上,要重视系统监控、客户回访、客户投诉等多渠道、多环节的机制共建和信息共享,对于发现的预警信息、异常行为要深入挖掘并排除员工违规的可能性。对于这样的安排,抓早抓小是核心和关键,越早发现对员工个人的影响就越小。最怕的就是,机构平时不重视,突然在某个时间节点上来一次大范围、深层次的排查,要么是大家都很合规没查到问题,要么就是查到很多、很严重甚或持续很久的违规行为,到时间真是投鼠忌器、陷入无法处理的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