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包含工会、党支部、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中篇聚焦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受益所有人识别。由于这三类主体的细分类型、概念出处、定义解释、法规参考所涉内容较多,建议先行阅读目录并了解框架。全文6300字,仅供参考。
4、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
概念解释、身份特征、识别方式、法规参考
(2)基金会
概念解释、身份特征、识别方式、法规参考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概念解释、身份特征、识别方式、法规参考
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概念来源、概念解释、法规参考
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1)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解释、识别方式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概念解释、身份特征、识别方式
(3)供销合作社:概念解释、身份特征、识别方式
(4)股份经济合作社:身份特征、识别方式
4. 社会组织的受益所有人识别
(1) 社会团体
– 概念解释 –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条
– 身份特征 –
(1)非营利性;(2)有“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学科或者业务领域);(3)经费及合法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识别方式 –
结合概念解释与身份特征,建议根据社会团体的公开程度,识别对象包含法定代表人/发起人/负责人(视客户适用);对公开程度较低的社会团体,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强化措施:
①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该社会团体是否经批准设立登记。
② 了解社会团体财产来源和使用(用途)。审查“业务范围”与“资金性质”是否匹配。
③ 留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适用)、业务主管单位批文(如适用)、法定代表人/发起人/负责人、社会团体章程、业务主管单位批文等资料备查。
④ 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是否为“涉嫌非法社会组织”。
– 法规参考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八条第三款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 基金会
– 概念解释 –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条
– 身份特征 –
(1)非营利性法人,公益性质;(2)基金会章程不得规定特定自然人受益(注意这里是“特定”);(3)区分“公募基金会”(可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向公众募捐)。
– 识别方式 –
结合概念解释与身份特征,建议根据基金会的公开程度,识别对象包含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视客户适用);对公开程度较低的基金会,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强化措施:
① 各级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该基金会是否经批准设立登记、是否为“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同时可查询并下载“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其中的受益人人数、项目受益地点、受益金额等信息)、“审计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查看年检结论等。结合基金会提供章程,了解基金会财产来源和使用(用途),审查“业务范围”与“资金性质”是否匹配。
② 留存《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章程、住所证明、业务主管单位批文(如适用)、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等相关资料备查。
③ 也可登录基金会官网查询年度报告、章程等,进一步了解项目受益方等具体信息。
– 法规参考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3)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概念解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
– 身份特征 –
(1)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2)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或业务范围);(3)登记证书区分“法人”、“合伙”、“个体”三类。
– 识别方式 –
结合概念解释与身份特征,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识别对象包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视客户适用),同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强化措施:
① 各级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是否准予设立登记,并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是否为“涉嫌非法社会组织”。
② 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章程,了解开办资金、所筹集资金背景和使用(用途),审查“业务范围”与“资金性质”是否匹配。
③ 留存《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批文(如适用)、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相关资料备查。
– 法规参考 –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参考与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52402.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266/202404/content_6944103.html
3、关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答_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1/content_6927307.htm
4、全国基金会查询
https://zwfw.mca.gov.cn/apps/foundationWeb/index.html
5、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查询https://zwfw.mca.gov.cn/apps/nonEnterpriseWeb/index.html
6、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11/id/468116.shtml
7、上海宋庆龄基金会https://www.ssclf.org/
8、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Details?b=eyJpZCI6IjUzMzEwMDAwNTAxNzc1MDgySyJ9
9、FATF《打击滥用非营利组织从事恐怖融资的最佳实践报告》
BPP-Combating-TF-Abuse-NPO-R8.pdf.coredownload.inline.pdf
5. 如何判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概念来源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该说法出自《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概念解释 –
结合三反意见、《合伙企业法》、地方高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界定的释义、《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
(1)以非法人组织形式设立;(2)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 法规参考 –
三反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 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反洗钱监测预警和依法处置中的积极作用,研究专业服务机构有关反洗钱的制度措施。
山东高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界定的释义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一种合伙的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这类合伙的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节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条第一款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考与注释:
1、以案说“典”|非法人组织的界定_山东高法https://mp.weixin.qq.com/s/FlFcM0IVT7cT2_O4BU3atA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9/content_6903699.htm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http://47.94.11.33:8035/HangYeXinXiChaXun/ziChanPingGuJiGouSelect
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1508/20150801092082.shtml
5、《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6、《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92297.htm
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https://www.miit.gov.cn/jgsj/cws/hjzcgl/art/2020/art_0c5ebfbca2184e89853567fb9cc98dd2.html
6. 识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35号文中提到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三种类型。根据235号文中第一条第(六)款,义务机构可在充分评估“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风险状况基础上,将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1) 农民专业合作社
– 概念解释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 识别方式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概念解释 –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五十六条
– 身份特征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 识别方式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3) 供销合作社
– 概念解释 –
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2019)第二条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
-关于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促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5〕54号)
– 身份特征 –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2019)第十条第二款
设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经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同意并依照本条例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等。符合条件的,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2019)第十四条第一款
– 识别方式 –
以各地方出台的《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为依据,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4)股份经济合作社
– 身份特征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原则上由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和改革类型依次组成。
其有效证件之一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该证自2018年10月1日启用。根据《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证改〔2018〕3号)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 识别方式 –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1/18/content_55621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