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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 | 《反洗钱法(二审稿)》客户尽职调查处罚条款

作者:王静 来源:有界反洗钱 时间:2024年10月25日 浏览量:

全文重点围绕处罚”,立足“客户尽职调查”这项核心义务,展开《反洗钱法(二审稿)》与《反电诈法》、现行《反洗钱法》(2007年施行)同类条款(指适用相同情形)的对比分析。

从处罚角度,《二审稿》对比现行《反洗钱法》,通过新增处罚情形梯度(比如新增情节较重罚则)、提升同等情形处罚力度(比如未按规定开展尽调情节严重,个人处罚可禁止从业等),双重措施共同提升了反洗钱处罚的效力强度。

但是,就“通过立法遏制犯罪”这一目的而言,对比《反电诈法》,从检察机关起诉两类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洗钱罪)人数的历史数据对比,围绕“客户尽职调查”这项核心义务,《二审稿》相较《反电诈法》的同类处罚,处罚金额仍显较低。

文末附《客户尽职调查:处罚条款对比》汇总表。

目  录

一、框架梳理

 机构处罚

 人员处罚

二、对比分析

1、两类犯罪起诉人数对比

2、机构处罚-金额对比

3、人员处罚-措施对比

结语

·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文简称《二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下文简称《反电诈法》


文中数据来源参考:

1、数据变化看检察|今年1月至9月起诉帮信罪9.2万余人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zdgz/202210/t20221030_591202.shtml

2、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76.1万人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4-07/29/content_9029234.html

3、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2585人 同比上升1倍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1/t20230109_598016.shtml

4、检察机关全链条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1年起诉4万人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203/t20220302_546333.shtml

5、2023年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32.3万人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2024qglh/202403/t20240308_648111.shtml

作者:王静   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业务顾问

一、框架梳理

《二审稿》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2条,其中7条均涉金融机构处罚,占该章一半以上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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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处罚

下表将《反电诈法》第四十条、《二审稿》第五十三条予以对照。就“客户尽职调查”而言,同为“情节严重”这一类型,《反电诈法》中规定的机构罚款金额显著高于《二审稿》。

· 《反电诈法》针对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 [50万,500万]的罚款。
· 《二审稿》针对未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且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以 [20万,200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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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处罚

根据《二审稿》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情节严重且涉及人员的,取消了金额处罚的规定,而直接处以任职资格取消禁止从业(详细分析见下文“人员处罚-措施对比👇)。

二审稿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注:这里包含第五十三条中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履行)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二、对比分析


两类犯罪起诉人数对比

立法同是以遏制犯罪为目的,从检察机关起诉两类犯罪人数来看,虽然绝对数量,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数显著高于洗钱罪人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人数以“万人”为单位,洗钱罪起诉人员尚未过万。但从年度同比均值来看,洗钱罪起诉的人数同比均值高达132.07%,这一数字也显著高于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数的同比均值(8.41%)。

此外,单从洗钱罪起诉人数的角度,六年期数据显示,2023年是2018年的46倍多(29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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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处罚-金额对比

对比现行《反洗钱法》(2007年施行至今),针对“未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07年称为客户身份识别),在“情节严重”这一情形下,《二审稿》中机构处罚金额的下限未发生改变,仍为20万元;上限提升至200万,为原对应条款处罚金额的4倍图片


3、人员处罚-措施对比

现行《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项条款是历年反洗钱处罚中"人员处罚"的直接依据。

相同情形对比来看,《二审稿》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取消了上述金额处罚的规定,改以“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业”的行政处罚。就人员处罚而言,显著增加了人员处罚的力度。(警告或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这项内容也提升了原对应条款下的个人罚金上限)

虽然历年反洗钱“人员处罚”项下,仍以“罚款”为处罚措施的主要体现。因此,如新法出台并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成为人员处罚的依据之一,其对促进机构人员履职的效果还是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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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处罚条款的设定及适用,是义务履行实践过程中一双无形却有力的推手,尤其客户尽职调查属历年反洗钱处罚的重点领域,因而机构关注度也相对较高。作为反洗钱工作的“底座”,客户尽职调查贯穿反洗钱工作的始终。期待通过法律条款的约束及影响,进一步强化实践层面岗位人员的理念意识,发挥核心义务对反洗钱工作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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