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严某某经李某某(另案起诉)介绍,提供银行卡帮助杨某(已判刑)等人接收犯罪所得并取现。2022年5月29日,严某某邀约谭某某等人到兴仁市,谭某某提供其银行卡并到某营业所将进入银行卡账户的人民币6.33万元(涉及罗某某被诈骗2.4万元)取现6.3万元交给杨某等人,非法获利2100元,由严某某、谭某某、杨某三人平分。2022年5月30日,严某某到贞丰县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杨某等人接收犯罪资金,并到某营业所将进入其银行卡账户的人民币7万元(涉及黄某被诈骗7万元)取现6.9万元交给杨某等人,严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谭某某明知他人的转款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犯罪资金,使用其本人或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取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