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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给好朋友提供银行卡,却犯了洗钱罪!

作者:荆州市中级法院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4年12月27日 浏览量:

近日,荆州区法院公开宣判了许某犯洗钱罪一案,该案是荆州区法院办理的第一起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案件的依法审结对后续办理类似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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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许某向某公司管理人员石某(已判决)提供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80万元。许某明知钱款来源和性质非法,但出于朋友关系的考虑,在收到转账后按照石某的指示取现和转到指定银行账户,并以书写借条的形式与石某虚构借贷关系,对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予以掩饰、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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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某明知是他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资金、提现、转账以及虚构债权的方式,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依法处罚。依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法官提醒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明知钱款来源和性质非法,仍然和石某虚构借贷关系,对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予以掩饰、隐瞒,构成了洗钱罪。在此提醒大家,出借、出租、转借银行卡等行为,不仅为实施犯罪提供了“土壤”,还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支持”。千万不要因为碍于情面或者些许利益而抱有侥幸心理,就出借、出租、转借银行卡给他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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