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汇发〔2024〕32号
公布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6日
要点:《报告办法》共四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责任。要求银行制定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开展监测分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二是明确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范围,包括涉及涉嫌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活动的信息。
三是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汇风险交易基本情况和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四是明确银行需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内控制度、配套系统、资料留存及保密管理等。
- 办法适用15类金融机构,分别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 全面覆盖原则。将合规要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全流程,覆盖各领域、各环节,落实到各部门、各机构、各岗位以及全体员工。
-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①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机构重大财产损失、重大声誉损失的合规风险事件、法律纠纷案件、涉刑案件等。
-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业务管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 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
要点: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4 《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通过筹集和使用资金开展公益活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风险评估。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定期开展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对相关社会组织面临的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识别其恐怖融资风险的性质。开展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同时审查相关社会组织所采取的防范恐怖融资风险措施的完备性。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民政部门共享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依法律法规授权可获取的资金交易信息和其他风险信息。删除反洗钱表述。《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同时废止。删除受益人表述。原《管理办法》 (银发〔2017〕261号文)第十一条已删除。境外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在境外开展活动时应关注相关地区的恐怖活动及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社会组织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境外非营利组织的身份、业务、资质和信誉状况,评估其是否有能力将资金用于公益目的,防止被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利用进行融资。社会组织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境内合作开展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研判:(一)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二)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公司依法注销或者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保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要点:惩戒办法共18条,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明确惩戒对象、可采取的金融惩戒措施、电信网络惩戒措施、信用惩戒等。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1) 一是明确依据原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2) 二是确定惩戒对象。第三条至第四条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3) 三是细化惩戒措施。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4) 四是采取分级惩戒。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对不同惩戒对象适用的惩戒措施作出区分,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5) 五是规范惩戒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范审核认定、惩戒告知、惩戒执行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6) 六是设置申诉程序。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7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规定》明确了对不同违法行为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幅度,提升了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有效性。· 《规定》要求,央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法定罚款金额为一定幅度的,原则上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按照标准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比如,法定罚款幅度为违法所得、营业收入等1倍至5倍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幅度分别为违法所得的1倍至2倍(不含本数)、2倍至3.5倍(不含本数)、3.5倍至5倍。· 《规定》明确,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对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较低的,可以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减轻处罚、从轻处罚。要点:①基本、必需的金融服务。新《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细化了“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所指向的内容,包括“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金融服务。②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新《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为:· 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 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③完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异议处理机制。新《反洗钱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新增规定“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④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法律责任。新《反洗钱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法律责任。⑤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新《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⑥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新《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了对于金融机构依法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也应当依法保密的规定。新《反洗钱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了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也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⑦单位和个人不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后续处理要求。新《反洗钱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细化了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尽调的后续处理措施,“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要点:认识风险是“风险为本”方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来说,形成对风险的细致、准确和最新的认识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这是一个需要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因素、不断评估新信息并扫描可能出现或已发生的风险的过程。鉴于认识风险的复杂性,一个国家必须采取结构化和连贯的方法来形成最新的风险认识。《指引》主要章节包括:1) 国家风险评估准备与设定:本节确定了成功进行国家风险评估的先决条件。它涵盖了国家风险评估的关键基础部分,如政治承诺、包容性的国家风险评估机制、目标设定以及信息和数据的获取。2)评估和认识洗钱风险:为分析威胁、漏洞和风险提供了灵活而有条理的方法,使各国能够实施匹配自身能力和独特风险及背景的连贯性的方法。3)国家风险评估的后续行动: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包括根据已识别的风险采取减轻措施、通报调查结果并完善国家风险评估流程。本指引旨在为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的国家提供实践资料,并使其与FATF网络的成熟做法保持一致。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属于“备案主体”。· 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 在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 《指南》对市场主体备案标准与备案信息等做了详细规定与解读说明。从金融机构识别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角度,在关注识别标准及规则要求以外,仍建议从“了解你的客户”出发,结合客户不同的身份背景及业务类型、风险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并判断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从市场主体数量分布及股权结构现状来看,特例情形(比如股权与收益权/表决权、实际控制权存在分离)存在,但特例情形的代表性与覆盖面相对有限。实务中建议重点关注普遍性更高的、更具代表性的市场主体类型。黑名单:朝鲜(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伊朗(Iran)和缅甸(Myanmar)。灰名单:阿尔及利亚(Algeria)、安哥拉(Angola)、保加利亚(Bulgaria)、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喀麦隆(Cameroon)、科特迪瓦(Côte d'Ivoire)、克罗地亚(Croatia)、刚果民主共和国(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海地(Haiti)、肯尼亚(Kenya)、黎巴嫩(Lebanon)、马里(Mali)、摩纳哥(Monaco)、莫桑比克(Mozambique)、纳米比亚(Namibia)、尼日利亚(Nigeria)、菲律宾(Philippines)、南非(South Africa)、南苏丹(South Sudan)、叙利亚(Syria)、坦桑尼亚(Tanzania)、委内瑞拉(Venezuela)、越南(Vietnam)、也门(Yemen)。14 FATF更新灰名单(grey list)列名标准要点:标准修订旨在关注对国际金融体系构成更大风险的司法管辖区,并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充分的支持。优先予以积极审查的对象。除了符合转介标准外,同时需满足①是FATF成员;②世界银行高收入经济体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金融部门只有两家及以下银行组成的国家);③金融部门资产超过100亿美元(按广义货币计算)的国家。最不发达国家(联合国指定)。除非FATF认为最不发达国家构成重大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风险,否则不会优先对其进行积极审查。进入审查程序的最不发达国家可获得更长的观察期,以根据关键建议行动路线图取得进展(即,两年观察期)。要点: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网络数据处理者,是指在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组织。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为自然人的,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其隐私。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要点: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 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19 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要点: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的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强金融行业准入监管。要点:该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2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要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操作风险类监测指标可以包括案件风险率和操作风险损失率。案件风险率应当保持在监测目标值的合理区间。监测目标值公式为:St=Ss+ε。St为案件风险率监测目标值;Ss为案件风险率基准值,由监管部门根据同类型机构一定期间的案件风险率、特定机构一定期间的案件风险率,并具体选取时间范围、赋值适当权重后确定。ε为案件风险率调值,由监管部门裁量确定,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反洗钱监管情况、风险事件演变情况、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境外机构合规风险事件情况等。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2022年中国反洗钱报告》(China Anti-Money Laundering Report)。25 FATF《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商标准实施情况更新报告》要点:FATF发布《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商标准实施情况更新报告》(Virtual Assets: Targeted Update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FATF Standards on VAs and VASPs)。本报告是对各辖区遵守FATF建议15及其释义(R.15/INR.15)情况的第五次更新。根据130份互评估及后续跟进报告,75%的辖区仅部分合规(Partially Compliance,PC) 或不合规(non-Compliant,NC)。即,75%的国家不达标。要点:《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要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①被告人张某宁、钟某新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②被告人虞某荣等6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③被告人郑某、刘某开设赌场案;④被告人唐某芬等11人开设赌场案;⑤被告人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⑥犯罪嫌疑人胡某鑫没收违法所得案。28 两高一部: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要点:案例一,梁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案例二,葛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案例三,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案例四,曾某某、郭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案例五,刘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案例六,王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案例七,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案例八,陈某某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案例九,唐某某诈骗案;案例十,张某诈骗案。29《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7号要点:《管理规定》要求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
公布日期:2024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2025年5月1日
要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31 公安部: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公布日期:2024年6月25日
要点:公安部公布十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分别为:刷单返利类诈骗、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诈骗、虚假贷款类诈骗、虚假征信类诈骗、冒充领导熟人类诈骗、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类诈骗、网络婚恋与交友类诈骗、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类诈骗。
· FATF第5轮互评估程序更新,《Procedures for the FATF AML/CFT/CPF Mutual Evaluations, Follow-Up and ICRG》。本文件列出了作为互评估、后续行动和国际合作审查小组(ICRG)进程基础的程序,应结合FATF方法中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互评估和后续行动的综合流程与程序(通用程序)阅读。· FATF互评估通用程序更新。《Consolidated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for Mutual Evaluations and Follow-Up: “Universal Procedures”》。以FATF程序为基础的《互评估和后续行动的综合流程与程序-通用程序》规定了所有评估机构开展互评估和后续行动应依据的核心要素。原则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FSRBs)和国际金融机构应使用与FATF相同或类似的程序,评估各国在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方面的有效性,以及各国遵守FATF标准的情况。要点: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新修订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滥用处罚裁量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答记者问要点:FATF第五轮互评估方法更新。《METHODOLOGY:FOR ASSESSING TECHNICAL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AML/CFT/CPF SYSTEMS》(Updated in April 2024)废止法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点:案例①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案例②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案例③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案例④广东籍阮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案例⑤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案例⑥上海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案例⑦浙江籍喻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案例⑧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案例⑨安徽籍许某非法买卖外汇案;案例⑩江西籍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38 FATF《法律安排-受益所有权和透明度指引》(Guidance on Beneficial Ownership and Transparency of Legal Arrangements)要点:FATF《法律安排-受益所有权和透明度指引》更新。《指引》旨在帮助各国和私营部门更好地理解透明度要求如何适用于法律安排。它就如何理解及评估与信托和类似法律安排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提供了实用指导。它解释了FATF关于获取明示信托和类似法律安排的充分、准确和最新受益所有权信息的要求,并强调了核实这些信息的机制。鉴于此类安排有可能被滥用于跨境洗钱或恐怖融资,《指引》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要点: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起诉洗钱犯罪2971人,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帮信罪14.7万人、网络赌博犯罪1.9万人。要点: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以“洗钱罪”审结案件861件1019人,同比分别增长23.5%、22.2%。41 FATF就建议16<电汇>拟议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要点:修正案中包含的议题诸如:关于使用银行卡购买商品与服务豁免的额外透明度要求;在符合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取消对提取或购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豁免;改进支付信息中发起人和受益人基本信息的内容和质量;受益方金融机构有义务检查支付信息中受益人信息的一致性;支付链的定义和净额结算的条件。· 删除第一百二十五条。即,删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删除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即,删除“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删除第一百九十七条。即,删除“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办法规定了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以及外汇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汇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 银行出于风险分类管理目的,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基于客户自愿原则进一步识别客户经营状况、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主要关联企业和跨境交易对手、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外汇展业信息。· 银行外汇展业应当识别客户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的交易背景与目的、交易环节与性质、交易合理性与逻辑性等,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废止法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客户准入。第十八条第一款,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准入、岗位准入、业务处理、决策审批等关键环节的常态化风险排查与处置机制。最终责任。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二)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三)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 (四)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