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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七项重点:速读新《反洗钱法》

作者:王静 来源:有界反洗钱 时间:2025年02月20日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席令第38号,下称“新《反洗钱》”)于2024年11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对比《二审稿》,以下通过项重点内容快速了解新《反洗钱法》。图片

一、基本、必需的金融服务

新《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细化了“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所指向的内容,包括“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金融服务。

二、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

新《反洗钱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为:

· 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

· 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三、完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异议处理机制

新《反洗钱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新增规定“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法律责任

新《反洗钱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法律责任。
五、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新《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六、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

新《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了对于金融机构依法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也应当依法保密的规定。

新《反洗钱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了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也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七、单位和个人不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后续处理要求

新《反洗钱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细化了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尽调的后续处理措施,“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附新《反洗钱法》全文,红字加下划线为新增或细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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