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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标准下信托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解析

作者:王静 来源:有界反洗钱 时间:2025年03月10日 浏览量:

信托的复杂性不仅源自其属性及功能定位,也源自实践中信托业务的边界延展及参与方的多元。就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而言,聚焦FATF建议中的标准界定,以及互评估对信托相关方的义务要求,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FATF《40项建议》,其中建议25是“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在FATF标准下,法律安排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范畴,其包含:

· 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s)和类似法律安排

· 法语-信托(fiducie

· 德语-信托(Treuhand

· 西班牙语-信托(fideicomiso) ,和

· 瓦克夫(waqf或vaqf),伊斯兰法律中的宗教基金,以信托形式持有的慈善捐赠基金。


此外,FATF在建议25释义INTERPRETIVE NOTE TO R.25)中,阐述了有关信托的受益所有权信息获取等具体要求。释义这部分内容可拆成两块,一块聚焦信托受托人(turstee)的义务,另一块聚焦国家层面信托受益所有权的机制建设。


因此,就FATF标准而言信托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焦点是围绕受托人(trustee)的义务展开,辅之以国家层面的配套识别机制。


何为信托

《海牙公约》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信托”一词是指委托人(设立人)在生前或去世时,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从而建立的法律关系。

信托具有以下特征-

a 这些资产构成一个独立的基金,且不属于受托人自有财产的一部分;

b 信托资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或登记在代表受托人的另一人名下;

c 受托人有权且有责,须根据信托条款和法律规定管理、使用或处置资产。

委托人保留某些权利和权力,以及受托人本人可能作为受益人享有权利的事实,并不一定与信托的存在相矛盾。

  • 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是指委托人明确设立的信托,通常以文件的形式,如书面信托契约。它们与通过法律实施而产生的信托形成对比。

  •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是基于法律实施而产生的信托。推定信托旨在防止财产所有权的监护人、律师或代理人滥用信任关系而取得财产利益。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m "trust" refers to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created – inter-vivos or on death - by a person, the settlor, when assets have been placed under the control of a trustee for the benefit of a beneficiary or for a specified purpose.

A trust ha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

a) the assets constitute a separate fund and are not a part of the trustee's own estate;

b) title to the trust assets stands in the name of the trustee or in the name of another person on behalf of the trustee;

c) the trustee has the power and the duty, in respect of which he is accountable, to manage, employ or dispose of the ass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trust and the special duties imposed upon him by law.

The reservation by the settlor of certain rights and powers, and the fact that the trustee may himself have rights as a beneficiary, are not necessarily inconsistent with the existence of a trust.

来源: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full-text/?cid=59

信托包括哪些“人”

FATF40项建议》受益所有人标准下,信托包括以下五类人(:受益所有人指向自然人):

i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契约或类似安排将其资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ii受托人,受托人可能是专业人士,如果他们受雇在业务过程中担任受托人。受托人也可能是不从事该项业务的非专业人士(比如代表家庭行事的人)。当受托人和其他当事人是法人时,应进一步识别该法人的受益所有人

iii保护人(如有);

iv每名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权力受益人objects of a power),如适用。

在信托法中,受益人是指有权或可能有权从任何信托安排中受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法律安排。所有信托都必须有可确定的受益人,慈善信托或法定允许的非慈善信托除外。虽然信托必须始终有最终可确定的受益人,但信托在设立时可能没有确定的现有受益人,而只有某类受益人或权力受益人,直到某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称为累积期)、或在自由裁量信托下受托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后、有权成为受益人进而获得收入或资本。信托累积期通常与信托永续期(即信托契约中约定的“信托存续期”)相一致;以及

v对法律安排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最终有效控制”包括通过所有权/控制链行使所有权/控制权的情况。

注:上述内容整合自FATF《40项建议》中建议25、建议25释义、术语表三部分

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信托的受益所有权信息,集中体现在“受托人”(turstee,类似法律安排中同等职位的人)义务项下。见下图👇
图片
获取并持有。受托人有义务获取并持有信托的基本信息、受益所有权信息。其中包含信托相关的其他受监管代理机构、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或经理、会计师和税务顾问。
披露与提供。受托人有义务在履行其职能in their function)、建立业务关系forming a business relationship)、进行超过阈值的一次性交易carrying out an occasional transaction above the threshold)时披露其身份,并向金融机构披露根据业务关系条款约定的受益所有权与资产信息。且受托人应与主管部门合作,可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托有关的必要信息。
信息保存。受托人必须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保留受益所有权信息至少五年。
信息更新。受托人必须在知悉受益所有权任何信息变更后的合理期限内更新相关信息。
:上述信息整合自建议25释义paragraph 1paragraph 4paragraph 8paragraph 9

国家层面的机制建设

各国如通过普通法或判例法规定了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未履行义务的惩戒及处罚措施),则无须另行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受托人义务。
  • 就国家层面而言,除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受托人义务予以明确外,在明示信托的类型、形式和基本特征须有配套识别机制,进而识别相应的信托架构、基本信息与受益所有权信息并予以公开。

  • 评估、管理并减轻信托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 主管部门可根据风险状况,通过公共部门或机构(如信托登记中心、其他相关部门如税务、金融机构等),在必要时能及时获取信托资产及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受益所有权信息。

  • 确保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自然人)信息充分、准确且最新。

  • 执法部门和金融情报机构可及时获取信托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权信息、受托人住所、金融机构所持或管理的信托资产等相关信息。

除FATF《40项建议》外,202410月修订的《互评估程序》(PROCEDURES FOR THE FATF AML/CFT/CPF MUTUAL EVALUATIONS, FOLLOW UP AND ICRG)中,对建议25(含建议24)评估指标实质性变化亮点解释为:各国应说明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中的具体规定和关键要点,比如信托当事人维护必要信息义务方面的规定。

参考:

1.The FATF RecommendationsUpdated February 2025

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dam/fatf-gafi/recommendations/FATF%20Recommendations%202012.pdf.coredownload.inline.pdf

2.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full-text/?cid=59

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席令第50号)

5.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函〔20251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01101号)

7.《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2476号)

8.《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

9.《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10.《中国信托业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办法》

11.《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12.《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金规〔202311号)

1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15.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16.被罚超3000万元!上市公司实控人借道信托被罚https://mp.weixin.qq.com/s/CUxtz_ZSB0bAoLqN0rXLxA

17.韩天岚|从司法裁判视角探索信托机构信义义务的边界

https://mp.weixin.qq.com/s/hfQqow5w-MoVU6qUeJEfZA

18.中国民事信托法律制度与司法案例浅析(一)https://mp.weixin.qq.com/s/Yd-zQKsb7hLUwyjxiCEEKQ

19.全球信托系列之——(一)新加坡信托https://mp.weixin.qq.com/s/vlP4DC49D4qxySMtUDjT8Q

20.离岸家族信托的发展及对信托法原理的冲击https://mp.weixin.qq.com/s/msR08J_z9jUwdnWZG6pyOw

21. PROCEDURES FOR THE FATF AML/CFT/CPF MUTUAL EVALUATIONS, FOLLOW‑UP AND ICRGLast updated: October 2024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fatf-gafi/en/publications/Mutualevaluations/5th-Round-Procedures.html

22.《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TRUST AND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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