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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二条

作者:反洗钱研究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5年04月15日 浏览量:

第二条【反洗钱定义】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 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定义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 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 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原《反 洗钱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新法第二条将原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合并,规 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 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比来看,新法对反洗钱定义的表述 基本延续了原法,列举的七类上游犯罪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 规定的范围一致。在原来七类上游犯罪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增加了“其他犯 罪”,预防洗钱活动的范围扩大。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简称 FATF 《40 项标准建议》)“建议 3 洗钱犯罪”规定:各国应当根据《维也纳公约》 《巴勒莫公约》,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各国应当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的严 重罪行,以涵盖最广泛的上游犯罪。从我国反洗钱工作实践看,虽然《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规定的是上述七类上游犯罪,但我国已经形成由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毒赃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构成的全面打击洗钱犯罪的罪名 体系,特别是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 对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以外的洗钱活动全面出击,实现对洗钱相关犯罪惩治 全覆盖。新法增加“其他犯罪”的兜底规定,扩大上游犯罪涵盖范围,更好 与《刑法》相关规定衔接。

恐怖主义融资行为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非法和故意为 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或募集资金,用于恐怖主义活动。试图资助恐怖 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 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都属恐怖主义融资。《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 助的国际公约》规定,恐怖主义融资是犯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对其打 击。反恐怖主义融资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洗钱有关措施一体 适用于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恐怖主义融资有特殊措施的,适用这些特殊措施。 因此,本次修订再次确认了这一立法思路,统筹考虑针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 资的规定,在立法形式上将原法第二条与第三十六条合并,在此基础上修改 成为新法第二条。

条文解读

一、本法所称反洗钱 ,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 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 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 ,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一)洗钱的概念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规定的洗钱活动涵盖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洗钱罪的规定,同时包括“其他犯罪”,范围更广。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为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真实性质与来源,利用各 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清洗使其在形式上合法的活动,通过“清洗”使赃钱、黑 钱等犯罪收入合法化。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犯罪是毒品犯罪,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除毒品犯罪外,贪污贿赂、走私、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 普遍存在洗钱行为。特别是 20 世纪中期以后,犯罪分子采取专业化程度越来 越高的复杂手法对巨额犯罪收益进行清洗,洗钱的跨国犯罪特征越来越明显, 洗钱从分散地掩饰隐瞒犯罪收益行为逐步演化成专业犯罪活动,成为独立犯 罪类型。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将洗钱 定义为:明知是制造、贩卖、运输各种麻醉药物所获得的非法财产,为隐瞒 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性质和来源,或者为了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转换 或转移该财产,隐瞒或掩饰非法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处置、转移相关的 权利或所有权,以及获取、占有或使用这些非法财产的行为。此后,1995 年 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将洗钱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参加来自犯罪收益 的财产交易;接受、拥有、隐藏、掩盖、处理犯罪收益财产或将犯罪收益带 入所在国;明知或有理由表明该财产来自非法活动,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 下未采取合理的方法和程序确认财产的合法性。2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 组织犯罪公约》将洗钱定义为:明知财产是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 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转换或转移该财产,隐瞒或 掩饰非法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 以及获取、占有或使用财产。2003 年 FATF 指出,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 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员规 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

(二)洗钱的过程 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 a: 首先是处置阶段。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转换成便于控制和不易被怀疑的 形式。通过此阶段的初步处理,使得赃款与合法收入混同。例如将犯罪所得 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和贵金属等。该阶段是洗钱行为的首要阶段, 也是最容易被执法机关发现的阶段,执法机关可以较小的成本发现犯罪线索。 应该重视在该阶段对洗钱行为的预防和侦查。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规定的各 种预防性措施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重点放在该阶段。

其次是离析阶段。此阶段的首要目的是隐藏。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隐 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受益方。例如通过利用空壳公司的账户, 用假名、匿名或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进行虚假贸易往来,让资金在 不同国家和不同金融机构间频繁地流动,再通过买卖无记名证券等方法,掩 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受益人,增大执法机关对其调查的难度。 此时,如果执法机关想对资金交易进行调查,将耗费大量的人力与时间,且 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最后是融合阶段。犯罪分子将已经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转移 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关联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这是一个独立洗钱行为的最 后阶段,同时也是下一次洗钱的准备阶段,为此后犯罪行为提供资金支持。 上述洗钱过程三个阶段的划分是完整洗钱过程的理论总结,实际发生的 洗钱行为并不一定必须经历所有阶段,也不一定严格遵循三个阶段的递进顺 序。三个阶段有时区分明显,有时发生重叠、交叉,难以截然分开。

(三)洗钱的总体形势与危害 《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22 年)》a 指出:根据对 2017 年 至 2020 年全国一审判决刑事案件的统计分析,发案数量较多的犯罪类型主要 是抢盗犯罪、毒品犯罪、诈骗犯罪、赌博犯罪等;我国非法收益最大的犯罪 类型分别是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罪、腐败犯罪、涉税犯罪、其他扰乱市场 秩序犯罪、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抢盗犯罪虽然案件数量极大 , 但 其犯罪收益额只占 0.79%,且案均犯罪收益金额仅一万余元。从主要上游犯 罪类型来看,诈骗犯罪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洗钱威胁,非法集资、腐败犯罪、 赌博犯罪带来的洗钱威胁也相对较高;从洗钱威胁变化趋势看,诈骗犯罪、 赌博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洗钱威胁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传销犯 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洗钱威胁呈下降趋势。近年来,随着洗钱上游犯罪 形势的变化,以及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攀升,洗钱犯罪的案件种类、数量 日趋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对社会危害巨大。 (1)洗钱作为各种严重犯罪的衍生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 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动力,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2)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结合,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 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洗钱与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涉众型 违法犯罪及互联网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危害公平正 义,败坏国家声誉。 (4)洗钱活动削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效果,损害合法经济体正当权益, 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妨害市场机制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严重危害经济 健康发展。 (5)洗钱活动扰乱资金运行的正常规律,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大量非法 资本流入流出容易引起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 营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法律和运营风险。

(四)洗钱犯罪活动的发展变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各类洗钱行为与 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涉众化趋势明显,形势仍然 严峻。

  1. 洗钱手段、方法呈现多样化、智能化,侦破难度更大 为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非法资金合法化,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隐蔽 的手段来清洗非法收益。传统的洗钱手段和方法主要是提供银行、微信、支 付宝、证券账号等取现、协助转账;设立公司或利用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金融产品、理财项目;投资房产,代理买卖房产、 股权,代办房产过户;通过地下钱庄、虚构跨境交易、虚假投资等跨境转移 资金等。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深入,犯罪分子洗钱手 段、方法呈现多样化、智能化。传统与现代洗钱手段、方法杂糅,洗钱活动 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

  2. 洗钱规模逐渐扩大,社会风险隐患更深 近年来,伴随着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上游犯罪所涉资金数额 屡刷新高,与非法集资、贪污贿赂等贪利性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所涉资金规 模也越来越大。洗钱犯罪数额的不断增大,为上游犯罪活动进一步提供财力 支持,助长更大规模和更严重的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 的依法查处和追赃挽损,社会风险隐患更深。

  3. 洗钱专业化、职业化趋势明显,犯罪过程隐蔽性更强 当前,洗钱需求和洗钱数量仍在增加,伴随着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洗钱 手段智能化,为规避严密的反洗钱监控,洗钱犯罪向专业化、职业化转变。 洗钱犯罪的主体由以往与上游犯罪主体具有亲属、朋友关系的群体,逐渐发 展成为专业的洗钱犯罪团伙,其利用高新技术及复杂金融交易实现犯罪收益 的合法化,专业化、职业化已然成为现代洗钱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分工明 确,互相配合,各自掌握一定的资源和通道,以商业化模式为上游犯罪分子 提供专业化的洗钱服务。个别金融从业人员,具备计算机、法律、会计等专 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加入洗钱犯罪团伙,更多的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法律手段被 用于洗钱犯罪,洗钱逐渐演变成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并形成固定的洗 钱通道。

  4. 洗钱行为大众化,犯罪活动渗透度更高 洗钱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银行和支付账户等基本工具,为规避监管,犯 罪分子需要大量收集或利用各类账户。犯罪分子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或贪图小利等弱点,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其帮助完成洗钱过程。如 通过直播打赏、刷单及租借、租售银行账户、低价出售赃物等诸多形式诱骗 普通民众特别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参与洗钱犯罪活动。

(五)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对于洗钱及相关犯罪活动,仅仅依靠刑事打击是不够的,关键还要建立 健全洗钱风险防控措施。预防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包括多方 面的内容,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建立健 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妥 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进行反洗钱宣 传培训等。反洗钱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建立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开展反洗 钱监管,依法进行反洗钱调查、协查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反洗钱相关措施 的范畴。这些措施将在相关条款的解读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二、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恐怖主义融资是犯 罪行为,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对其打击 a。FATF 在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全球努 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工作重点包括制定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全球标准、协 助司法管辖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恐怖主义的决议,以及评估各国在预防、 侦查、调查和起诉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方面的表现。

(一)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关联组织主持下,国际 社会陆续制定了 13 项全球性反恐怖主义公约,表明全球对打击恐怖主义的基 本立场和态度。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开始,为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防范和惩治 恐怖活动,中国相继加入或批准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等。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国立足本国国情,坚持宪法原则,借鉴、 学习国际社会有益经验,加快了国内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进程。

  1. 修改完善刑事法律 恐怖活动犯罪是国际公认的严重刑事犯罪,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1997 年 3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刑法》,新增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组织罪,并加大了对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处罚力度。2001 年美国“9·11”事 件后,世界各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恐怖主义。同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专门完善恐怖活动犯罪刑法条款,明确刑法适 用,对刑法作出八条补充修改。其中,为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第 1373 号决议, 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犯罪。同时,为惩治涉及恐怖活动洗钱的犯罪活动,将恐 怖活动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 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 法修正案(六)》,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完善了为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的罪刑规 定。2015 年 8 月,针对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 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及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等罪名,并 明确相关罪状,细化刑罚适用。


    此外,2012 年、2018 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两次修改《刑事诉讼 法》。其中,为适应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对恐怖活动犯罪侦查、起诉、 审判程序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 合制定发布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适用和诉 讼程序。


  2. 开展反恐专门立法 进入 21 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接连发生一系列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各国 纷纷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或者修订完善原有法律。2011 年 10 月,为加强反 恐怖主义工作,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的定义、 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及名单公布、开展 反恐怖国际合作等作出规定,为后续立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011 年至 2014 年间,国际恐怖主义愈演愈烈,多国接连发生一系列重大 恐怖袭击事件,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连续在新 疆、北京、云南等多地制造一系列暴力恐怖案(事)件,严重践踏人类尊严。 2014 年 4 月,为总结治理恐怖活动犯罪经验,完善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坚 决遏制暴恐活动多发、频发、蔓延态势,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多 部门,在实地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反 恐怖主义法》。2014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 行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2015 年 2 月和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分别进行第 二、第 三次审议,均对草案进行完善。2015 年 12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 恐怖主义法》。该法作为反恐怖主义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对中国反恐怖主 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 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为防 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8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 正《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明晰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促进反恐怖主义工作的 有效开展。

  3. 完善其他相关法律 为在反恐怖主义实践中加强不同法律之间的系统性配合,填补法律漏洞, 补齐短板,形成合力,我国不断对相关法律中涉及反恐怖主义的具体内容进 行完善。例如,2006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预防和遏制恐 怖主义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作出规定;2015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法》对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作出规定;2016 年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不得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作出规定; 2020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依法运用武装力量打击恐怖主义 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对武警部队参与防范和处置 恐怖活动的任务作出规定;2020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处罚作出 规定。

  4. 健全有关行政法规 为不断适应反恐怖主义工作实践需要,加强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反恐怖主 义工作的协调配合,压实各方责任,中国政府持续健全完善相关行政法规中 涉及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条款。例如,2000 年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对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恐怖内容的信息作出规定; 2017 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恐怖活 动作出规定;2023 年通过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不得制作、复制、 发布、传播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 息作出规定。

  5. 新增相关地方性法规 2016 年,《反恐怖主义法》施行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限,新疆、浙江、湖南、上海、四川、 福建、北京等地结合本地实际,陆续制定关于在本行政区域实施《反恐怖主 义法》的办法,新疆还专门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细化工 作措施手段,增强了可操作性。此外,部分地区还在制定宗教事务条例、平 安建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规定了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内容。

  6. 制定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 为更好落实反恐怖主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领域、本地区反恐怖主义 工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与程序,相继制定符合本领域和本 地区实际需要、涉及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有关规章。例如,2014 年中国人民银 行、公安部与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对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与行为作出专门规定;2021 年青海省人民政府 通过的《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对建立反恐怖主义指挥协调机制、加强 防范恐怖袭击能力建设等作出规定。


    历经四十余年探索与实践,中国以宪法为根本,逐步形成以《反恐怖主 义法》为主体,刑事法律为骨干,国家安全法等为保障,其他法律为补充, 涵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等的反恐 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


(二)恐怖主义融资和洗钱的区别与联系 恐怖组织策划实施恐怖袭击、购买武器装备、培训人员、拉拢腐蚀庇护 他们的政客等离不开资金支持,但恐怖活动本身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收入, 恐怖活动依赖于恐怖分子获得的资金支持。从反恐怖主义案例看,恐怖融资 的资金一方面来自恐怖分子从事贩毒、走私、军火交易、贩卖人口等有组织 犯罪获取的非法收益,另一方面来自恐怖分子利用商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 非营利组织募集资金或者支持者的赞助。恐怖组织需要掩饰隐瞒非法收益的 性质和来源、掩盖混淆有关资金流向的恐怖主义目的,使之成为形式上合法 的资金流动,从而用于恐怖主义活动。所以,恐怖主义和洗钱具有天然的联 系。洗钱在助长有组织犯罪的同时也滋养着恐怖主义。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 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反洗钱的基本措施和制度,如洗钱行为刑罚化、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对于发 现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恐怖主义融资是恐怖组织 和恐怖分子为了筹集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所需的资 金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虽然恐怖主义融资与洗钱关系密切,但不能将二 者简单地画等号,恐怖主义融资有自身的特点。

  1. 资金来源不同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巨 额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上游的大额犯 罪收益。相比而言,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 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 的活动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 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 支持其恐怖主义活动的企业家的捐助。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 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共 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从已侦破的案例看,任何类型企业或个人都有 可能成为恐怖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商店、工厂、银行、 种植业主、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玉石店等。

  2. 行为目的存在差异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表面上合法,掩饰、隐 瞒或销毁犯罪证据及可追溯的线索,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在此基础上实现 黑钱、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对职业洗钱者来说,通过洗钱获取高额的收入 是其从事洗钱活动最直接的动因。恐怖活动与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 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恐怖活动常常游走在政治边缘,其犯罪目的锁 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性、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 的上。恐怖分子的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3. 行为手段差别较大 由于洗钱数额一般较大,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 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交 易监测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和遏制洗钱活动。由 于恐怖融资一般数额不大,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已经成为恐怖分子资金链的 纽带。恐怖分子经常利用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地下钱庄、虚拟货币、 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利用哈瓦拉 a 等替代性 汇款机制。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也因单笔金融交易的金 额较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而难以将之从数以亿 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


    由此可见,恐怖主义融资与洗钱是有所区别的。但是,恐怖融资又是与 洗钱相关联的,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可以作为恐怖主义活动的资金。 因此,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 取了更为有效的举措。


(三)反恐怖主义融资 由于反恐怖主义融资是反洗钱概念的延伸,反恐怖主义融资概念从提出 之时就适用反洗钱的相关规则。我国于 2006 年 2 月 28 日批准了 1999 年在 第 54 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成为该公约缔约国。《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反 恐怖融资就是确认、侦查、冻结或没收被用作恐怖活动或具有恐怖活动特征 的资产,要求金融机构对异常交易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恐怖主义 线索。2001 年联合国安理会第 1373 号决议规定反恐怖融资为防止和制止恐 怖活动融资,将为恐怖活动募捐或为恐怖主义行为提供经济资源定性为犯罪, 并要求各国将恐怖团伙的金融资产冻结。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反洗钱 包括预防和监控恐怖活动犯罪,在反洗钱工作实践中,反恐怖融资一直作为 反洗钱的核心内容,反洗钱措施适用于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但从反洗 钱工作领域细分的角度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 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的重要手段。反洗钱的核心制度: 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 度、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对反恐怖融资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恐怖融资具有 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资金来源范围广、无明显规律特征等自身特点,反洗 钱措施不能完全解决反恐怖融资的问题。从我国 2015 年颁布的《反恐怖主义 法》看,反恐怖涉及的范围和部门更为广泛,反恐怖融资的难度更大。

法条链接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3、建议 5、建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 一、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 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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