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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五条【反洗钱监管体制】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5年04月28日 浏览量:

第五条【反洗钱监管体制】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 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监管体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 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 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 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对比来看,总体变化不大,新法在第二款增加了 “监察机关”,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契合。

条文解读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监管分工,第二款是关于协作配合。

一、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 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反洗钱监管已经全面覆盖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非银 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基本实现对金融领域的全覆盖。由于洗钱 和恐怖融资活动已经向一些非金融领域渗透,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逐步对一些 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风险开展持续监测分析,并借鉴有关国际经验,会同相关 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社会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珠宝和贵金属经销商以 及会计师、律师和公证行业的反洗钱制度规范。鉴于以上行业在业务模式、 行业结构、管理体制等方面与金融行业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人民银行与行业 主管部门需要共同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符合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反洗钱工 作模式,更加侧重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部分非 金融机构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主要着眼于防范这些行业的某些产品和业 务可能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同时,这些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具备及早发现和 识别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专业基础,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公证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守门人”,有较高专业水准和法治 意识,充分发挥其在反洗钱领域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督促行业机构进一步完善 防范措施,更好地预防洗钱风险、维护自身良好社会声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 理工作,其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①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②研究、 拟订国家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③制定并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的具体办法,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 职调查制度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⑤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⑥调查可疑交易活动。⑦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⑧向国务院 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情况。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信息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⑩ 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k 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 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既包括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如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包括海关、税务、市 场监管等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反洗钱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反洗钱不是哪一个 部门或哪几个部门能够独立承担的工作,而是一项关系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国 家职责和社会责任,需要多部门共同协调和配合才能取得良好成效。因此, 国务院规定与反洗钱有关的国家机关都是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 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 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目前,反洗钱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共有 23 个成员单位,人民银行与各部门共同制定了《反洗钱 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反洗钱制度建设、风险评估、监管、执法、国 际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了广泛合作。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 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邮政 局、住建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电 总局、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外汇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多个部 门。各成员单位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反洗钱工作,强化 反洗钱协同配合,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责任,加强与金融监管 部门、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 合;统筹各方力量,明确任务分工,发挥监管合力,杜绝监管真空。金融监 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 强协作配合,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各个环节,严格执法,实 现反洗钱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 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犯罪分子为掩饰隐瞒其违法犯罪所得的巨额黑钱的来源、性质和流向, 规避执法部门追查,总会选择资金交易密集、划拨迅速、便于隐匿、成本低 和监管薄弱的领域和环节清洗犯罪收益。一旦哪个行业反洗钱力度加大,洗 钱成本和风险增加,犯罪分子就会向其他行业转移和渗透,这也是反洗钱覆 盖范围不断扩展的主要原因。因此,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需要相互协调配合才能达到反洗钱 法律预期的成效。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积极配合开展多项中央和国家重点 专项行动:积极参与中央政法委牵头的全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密切配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反腐败工作;牵头完成金融放贷行业专项整治;持续 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与国家税 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常态化工作机制; 配合海关总署开展打击治理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专项行动;推动建 立人民银行川、滇、藏、甘、青、深六省市涉分裂融资反洗钱协作机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9〕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洗钱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4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 号)就审理洗钱案件作出明确规定。2023 年 9 月 20 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 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 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 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a(银发〔2022〕7 号),就强化协同配合作出更具体的部署,对强化洗钱类型分析、提高移送线 索质量、规范可疑交易情报线索移送管理、落实“一案双查”“以案倒查”工 作机制、增强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情报线索研判和案件会商、加强反洗 钱协查、加强问题通报和整改等反洗钱协同工作提出了更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真正建立了部门参与、职责清晰、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 犯罪协作机制。

法条链接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洗联字〔2005〕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 8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2020〕41 号)。

《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银发〔2022〕7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24〕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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