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保密规定】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 调查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 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保密和使用限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五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 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 讼。”新法第七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 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 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 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 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对比来看, 新法第七条包括四款,在原法第五条的第一款基础上,增加了“反洗钱调查 信息”,并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并称为“反洗钱信息”。第二款修 改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 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 政调查工作”,适用范围由“行政调查”扩大为“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 查”。同时,新增“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作为第四款。在反洗钱信息已经成为防范金 融风险、打击金融犯罪等工作重要支持的情况下,有必要强调国家有关机关 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反洗钱 信息。这样规定既满足了反洗钱发展趋势和实际工作需要,也特别强调了反 洗钱信息保密和安全。
条文解读
本条共四款,包括保密和使用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严格规定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 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其根本目的就在于 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关系。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 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 有的涉及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有的涉及国家秘密,而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是各国法律的一致要求,在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都有 规定,并且我国立法的趋势是不断加大对这些信息的保护力度,因此这些合 法信息的保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滥用。
一、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 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密是反洗钱工作的生命线。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 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既包括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有反洗钱监 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等,也包括负有反洗钱义务的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时将接触保存大量的反洗钱信息。本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反洗 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受法律保护。这就是反洗钱制度中“银行保密义务免责”原则。“银行保密义 务免责”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法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行为,因其依法免 责而不受传统的“银行保密法”法律责任的追究。但是,除例外情形外,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必须履行保密制度的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 作获得的客户信息、客户交易记录等非法泄露给其他人的,金融机构和特定 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的反洗钱调查和协查工作中,金融机构和特 定非金融机构经常接触一些敏感信息,更要注意保密。反洗钱调查线索明显 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协查的案件都是在侦案件,在调查和协查过程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知晓有关信息,就会立即改变犯罪活动的地点和方式,或暂 时停止犯罪活动,导致案件线索中断,甚至造成重要证据的灭失,严重的还 会影响到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向客户泄露反洗钱调查事项属于违法犯罪行 为,严重影响预防、遏制洗钱活动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金融机构、特 定非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将承担因配合调查工作泄密带来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合反洗钱调查的保密制度,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内 部保密责任,合理设计工作流程。在实际调查和协查中,被调查对象若为金 融机构中高端客户,可能涉及金融机构或其员工利益,甚至被调查对象就是 金融机构高管或内部员工。因此,金融机构应慎重选择配合调查的人员及配 合调查、协查的方式。知密范围应控制在配合反洗钱调查人员、审批人员、 必要的科技或业务人员的范围内;尽量以最少环节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保 障其顺利开展,若能在本级获取相关调查资料的,不需向上级机构申请,也 不得要求分支机构提供。若确需上级机构、同级机构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提 供数据、资料的,应经过严格、规范的内部流程审批。配合调查过程中,配 合调查人员不要直接向被调查对象核实客户身份信息,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 目的,以免调查信息泄露。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保管处理与配合调查有关的 各种资料和信息。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对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制和摘抄时,复制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 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 收回销毁。所有调查反馈资料只能移交给调查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调查信息。对于涉密的反洗钱调查和协查文书,应严 格按照涉密文件处理流程处理,制作涉密文件流转单,详细记录涉密调查通 知书的知密人员、知密时间和理由,确保涉密调查信息安全。
从本款的立法本意看,上述单位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 保密义务。同时,本款也考虑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规定了可以对外提供反 洗钱信息的例外情形,即如法律规定可以提供的。
目前在反洗钱保密方面常见的问题有:对于反洗钱调查、协查的文件资 料,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保密制度管理;个别反洗钱岗位人员向被调查对象泄 露调查和协查的线索,甚至帮助犯罪分子串供、伪造证据等隐瞒资金真实来 源和性质、转移涉嫌犯罪赃款;有的参与反洗钱调查和协查的工作人员直接 向被调查对象核实有关身份和交易信息;极个别反洗钱工作人员甚至利用职 务之便获取客户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 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范的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使用。需要 注意的是,在本法中,“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仅指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还包括其分支机构, “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外汇 管理等部门。根据本款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 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方面,也不得提供给其 他部门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之外的工作。否则即属违法,应当受 到法律追究。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反洗钱信息用于征信、金融市场监 督管理等工作,也不得提供给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用于与反洗钱无关的工作。
三、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 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 本条第三款规范的是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使 用。本款规定的司法机关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根据本款规定,司法机关通过反 洗钱途径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不 得将其用于与反洗钱无关的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工作。
四、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反洗钱的目的是预防和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活动, 因此在预防、遏制和打击相关犯罪活动时,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属 于合法行为,是反洗钱充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 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作用的重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 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简称《三反意见》)明确提出反洗钱 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使用政务数据,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以依法合规为前提、资源整合为目标,探索研究“三反”数据信息共享标准 和统计指标体系。稳步推进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既要严格依法行政,保 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又要推进相关数据库建设,鼓励各方参与共享。建 立相关单位间的电子化网络,为实现安全、高效的数据信息共享提供支撑。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享的信息很多是反洗钱信息,所以本 次《反洗钱法》修改将反洗钱信息使用主体定义为“国家有关机关”。按照 《三反意见》的精神,反洗钱主管部门要推进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明确相关 部门的数据提供责任和数据使用权限,稳步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可以纳 入反洗钱信息共享范围的主要政务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 公安户籍信息、海关申报信息、社会组织信息等,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市场 资源,有选择地接入部分商业数据信息。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同步推进数 据保密制度建设和保密技术开发应用,建立部门间安全电子化线路,依法设 置数据查询权限,全面准确留存查询痕迹,做到数据信息使用情况的可查、 可控,严格保护公民隐私和反洗钱信息安全。
(一)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 定,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对与国家秘密有关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 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 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 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 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 的标志。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①国家事务 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 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④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 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 项。国家有关机关在使用反洗钱信息时必须保护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由权利人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的经营、技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 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 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 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侵犯 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很多涉及商业秘密,国家有关机关在使用反 洗钱信息时必须保护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 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法律和社会关注的重点,旨在确保个人生 活安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隐私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生活的私密和安宁, 包括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不受他人侵扰、泄露或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 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 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 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则侧重于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 和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 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 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 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 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 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 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 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 等。”在实践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经常是相辅相成的。例如,在网络 安全领域,保护个人隐私往往需要同时考虑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因此,个人 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法律和社会的重要议题,通过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确保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针对近年来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基于商业利 益,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 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2021 年 8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反洗钱信息包含大量个人信息,国家 有关机关在使用反洗钱信息时必须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 8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