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履职行为受保护】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 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六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新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 护。”对比来看,变化不大。
条文解读
本法第七条对反洗钱信息的使用提出了明确的保密要求,因为很多反洗 钱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此均作出严 格的保密规定。这也是各国银行保密法的要求。但是,对客户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 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 钱活动违反商业活动的诚信原则,危害国家安全、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理由,妨碍反洗钱义务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交易信息。当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 密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 当获得优先权。因此,在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法律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义务时,法律应当对其进行保护,这样可以消除反洗钱义务主体的顾 虑,促使其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维护其合法权益。 FATF《打 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20 规定:“如果金融机 构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金融机构应 当依据法律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中心报告。”建议 9 规定:“各国应当确保 金融机构保密法不妨碍 FATF 建议的实施。” 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要组 成部分。本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提交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 构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不得以其违反法律中保护个人隐私 和商业秘密规定为由,追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 责任,法律对其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予以保护。按照本条规 定,法律保护的只是“依法开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的行 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仍然不在保护之列。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 融机构在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 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需要,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 告,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9、建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