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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九条【反洗钱宣传教育】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5年05月07日 浏览量:

第九条【反洗钱宣传教育】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多 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 洗钱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 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宣传教育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本条是新增条款。本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洗钱活动的违法性、 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目前洗钱犯罪的涉众化趋势明显,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洗钱犯 罪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卷入洗钱陷阱;另外,履行 反洗钱职责和义务需要社会各界积极配合,需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营造 良好的反洗钱氛围。

条文解读 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和依法办理规定业务的特定非金融 机构,随着洗钱风险的变化,反洗钱覆盖范围逐渐向外拓展,涉及社会的多 个方面。因此本次修订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反洗钱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 持,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另外,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 技术广泛应用,各类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相互交织,多样化、复杂化、专业 化、涉众化趋势明显,形势依然严峻。犯罪分子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或贪图小利的弱点,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其帮助完成洗钱过程,如 通过“跑分平台”“直播打赏”“刷单”“租借、租售银行支付账户、收付款二 维码”“低价出售赃物”等诸多形式诱骗普通民众特别是涉世未深的青年学生 参与洗钱犯罪活动。由于对洗钱活动的防范意识与识别能力有限,有的社会 公众直接沦为网络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洗钱及相关犯罪活动的 受害者或其帮凶。

经过 20 年的不断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法律、监管和组织体系,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已经进入提高有效 性为主的纵深发展阶段。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效性成为我国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贴近公众的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宣传教育,普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知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公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也是提高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效性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 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建立常态化的“三反”宣传 教育机制,向社会公众普及“三反”基本常识,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自 我保护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三反”意 识,增强其主动配合“三反”工作的意愿,为开展“三反”工作营造良好氛 围。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会同国家有关机关,正确引导舆 论,找准宣传教育角度,丰富宣传形式,适时曝光典型案件,提升宣传工作 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以及对洗钱活动的防范 意识和识别能力,提升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自《反洗钱法》颁布以来, 各级反洗钱主管部门配合国际互评估、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等重 要工作,结合“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15 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 日”“12·4 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持续深入开展反洗钱宣传,积极 营造良好“全民反洗钱”社会氛围。本次修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反洗钱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 众宣传洗钱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就是进一步增强各单位 和个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动性,提高义务机构、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 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配合做好反洗钱工作;让社会公众认清洗钱的危害 性,警钟长鸣,避免卷入洗钱犯罪陷阱。

反洗钱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 支持和配合。《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规定:广电总局参与反洗 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 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在社会宣传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特别在信息时 代,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是重要的信息源和舆论 场,能够迅速、准确地传递信息,引导公众舆论,帮助公众正确理解洗钱社会 事件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问 题上,这些单位的角色尤为重要。因此,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 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大众普及反洗钱法律知识,提 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等违法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让 社会公众了解洗钱及相关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从而减少受害者的 数量。鉴于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宣传教育的重 要性,近些年涉及社会公众的立法,都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 信息服务等单位的宣传教育职责进行了明确。例如,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新闻、广播、电视、文 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 教育。”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三十条规定:“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 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2023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三条规定:“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 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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