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 反洗钱工作 , 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制定或者会同 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 规定 ,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 在 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 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 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 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 , 对金融机构履 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本次修订《反洗钱法》,将原法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合并作 为新法第十三条的内容。
原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 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 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 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 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 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 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 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比来看,总体变化不大,将原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金融机构建立客 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融入本条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中, 不再单独列为一条,叙述更为简洁。
条文解读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二款 是其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 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 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一)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本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反 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这一专门称谓也出现在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 规中。2002 年 5 月,公安部牵头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6 家。2003 年 5 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接替公安部成为反洗钱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为 23 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 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解放军总参谋部。联席会议的职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 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 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2004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联席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原则 通过《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成员单位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我国反洗 钱工作的组织体系以及各部门在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其 中: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 金监测;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 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研究、 制定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 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 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 钱国际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协调、 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自 2007 年《反洗钱法》实 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聚焦风险防控,会 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不断健全反洗钱法律体系,完善 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升义务机构洗钱 预防工作有效性,有力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以实 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国家治理作出了积极 贡献。
(二)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款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资金监测 职责。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 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 分析结果。鉴于反洗钱资金监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与反洗钱行 政管理工作不同,因此,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 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4 月设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其直属单位专门行使反洗 钱的资金监测分析职能,为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提供技术 支持。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处也行使资 金监测职能,仅 2023 年,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共接收重点可疑交易线索
3 万余份。
(三)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 规定 2006 年《反洗钱法》颁布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根据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展及反洗钱工作实践需要,加强反洗钱顶层法律制 度建设。2006 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令〔2006〕第 1 号)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2007 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 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1 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 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 1 号),形成 了“一法五令”为基础的反洗钱工作制度体系。此后发布了修改后的《金融 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 第 1 号),并出台了有关金融机构内控建设、洗钱风险评估和管理、受益人 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一系列办法规定,建立既 与国际标准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本次修改将制定或 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调整为反洗钱 “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规定”较“规章”范围更广,例如还包括工作中经 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更符合反洗钱工作实际需要。
(四)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反洗钱监督检查是反洗钱主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的重要制度,是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核心,是反洗钱领域金融监管权的重要内容。反洗钱监督 检查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为依据,强化外部约束,督促金融机构建立有 效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控制机制,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 的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可疑金融交易线索,为控制洗 钱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所得赢得时机,为跨境追缴违法犯罪资金提供有力 手段,最终实现遏制、打击和预防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金融 秩序的目标。 2007 年《反洗钱法》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大执法检查统筹力度, 着力提升检查规范性。强调执法检查的风险导向,重点聚焦高风险和新业务领 域,关注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性问题和风险管理有效性问题。持续优化监管方 法,探索有“风险梯度”的监管组合,逐步搭建全流程、立体式的监管模式, 对不同业务种类和风险状况的机构采取强度适配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党的十八 大以来,反洗钱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敢于 亮剑。 2019 年至 2023 年,对反洗钱违规行为分别处罚 2. 15 亿元、5. 51 亿元、
41 亿元、4. 8 亿元、25. 6 亿元,处罚金额明显提升,“严监管”的威慑力和 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在查处反洗钱违规问题的同时,明确后续 整改要求,及时梳理并通报日常监管发现的典型案例和问题,督促义务机构主 动对照整改,促进义务机构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意识和能力,提升履职有效 性。近年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普遍加大工 作资源投入,扩充反洗钱部门和岗位;积极落实整改,反洗钱内控机制逐步完 善,向监管预期不断靠近;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客户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和 有效性得到持续改善,反洗钱履职的数据资源更加充实。
(五)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调查是指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 出机构针对特定的可疑交易活动,依法向有关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行政行为。反洗钱调查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 工作的重要内容。反洗钱调查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疑交易活 动,可能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隐私、商业秘密以及财产权益等,必 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并进行规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安全、检察等侦查机关 只有在立案之后,方可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 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的活动。金融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在推动金融高质量 发展的情况下,也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更多可利用的现代化支付工具,洗 钱活动可在几分钟甚至几秒内完成。在实践中,涉嫌洗钱的活动如果等待侦 查部门立案,有可能贻误办案时机,同时,往往在立案前也需要对可疑交易 线索进行核实确认,以便为侦查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借鉴其他国家反洗钱工作实践经验,《反洗钱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 钱调查权,调查核实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本法第四章也对反洗钱行政 调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反洗钱调查为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部门查处洗钱及 有关犯罪活动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工作支持。2020 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共 接收重点可疑交易线索 16926 份;筛选后共对需进一步查深查透的 800 余份 线索开展反洗钱调查 7804 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 5987 次条。协助 侦查、监察机关对 3300 余起案件开展反洗钱调查共 35900 余次;协助破获涉 嫌洗钱等案件共 710 起。2021 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共接收重点可疑交易 线索 16000 余份;筛选后共对需进一步查深查透的 690 余份线索开展反洗钱 调查 7300 余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 6800 余条。协助侦查、监察机 关对 3000 余起案件开展反洗钱调查共 35000 余次;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 1000 余起 a。2022 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共接收重点可疑交易线索 13000 余 份;筛选后共对需进一步查深查透的 610 余份线索开展反洗钱调查 6100 余次; 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 6400 余条。协助侦查、监察机关对 2500 余起案 件开展反洗钱调查共 26000 余次;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共 1000 余起 a。 2023 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共接收重点可疑交易线索 13000 余份,筛 选后对需要进一步查深查透的线索开展反洗钱调查 6200 余次,向侦查、监察 机关移送线索 6300 余条;协助侦查、监察机关对 2600 余起案件开展反洗钱 调查共 25000 余次,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 1600 余起 b。需要注意的是,本 次修订对反洗钱调查的主体规定有重要变化,即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扩大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 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充分考虑了反洗钱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六)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这是对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职责的兜底规定,一方面方便与其他法律法 规进行衔接,另一方面也为国务院根据《反洗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中 国人民银行履行其他的反洗钱职责预留空间。
二、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 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 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组 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组织基础。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 第 3 号)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 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 细则》(银办发〔2022〕55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有行政处罚依据,并且其对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管辖权的,应当以行发文的形式,及时将案件上报上级 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十一)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中国人民银行 地(市)中心支行。在县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因此,中国人民银 行的派出机构包括省分行、地市分行及其县域派出机构。根据现有规定,中 国人民银行及省分行、地市分行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 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省分行、地市分行有权对违反反洗 钱规定的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 年 7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0 号公布,根据 2020 年 8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0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改)。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洗联字〔2005〕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