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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十四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浏览量:

第十四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 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 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 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金融 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反洗钱行 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金融管理部门反洗钱职责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 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 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本次修法将以上两条的内容合并,作 为新法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 反洗钱管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有关金 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在监督管理工 作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反洗钱工作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工作体系,而金融机构是 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反洗钱职责非常必 要,有利于发挥金融管理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本条修订的 主要变化是:一是“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 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再作为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反洗钱职责,该 项职责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二是直接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管 理部门作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部门应当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三是直接规定 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条文解读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明确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二款是 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反洗钱要求。

一、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 洗钱管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新法将原法中“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 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的表述删除。这一变化反映了反洗钱工作的发展需要。 反洗钱工作开展 20 多年来,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重要性日益 突出。原法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 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主要考虑是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之初,金融机 构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合规性工作的现实情况,需要借助金融机构整体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借助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督促金融机构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这一制度考虑和设计符合当时的国家金融管 理体制和反洗钱工作需要。但是,伴随反洗钱工作的专业化发展,由国务院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要求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金融机构容易混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整 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关系和定位,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建立健 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难以满足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 实际需要,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违规问题的检查和处理存在重复 监管等问题。此次修订将“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的职责调整为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承担,有 利于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 见》(国办函〔2017〕84 号)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基本国情和实际 工作需要出发,深入研究、有效解决“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国 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发挥工作积极性, 形成“三反”合力。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监管要求,构建涵盖事前、 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监管制度、政策和措 施,开展联合监管行动,共享监管信息,协调跨境监管合作。自 2006 年《反 洗钱法》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了一系列的金融机构 反洗钱管理规定的制定,例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金 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银发〔2018〕230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 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21〕16 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21〕80 号)。国务院有 关金融管理部门也专门制定了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和业务领域的反洗钱管 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例如中国证监 会制定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10〕第 68 号),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 1 号)、《中国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 知》(银保监办发〔2019〕238 号),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 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 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等。

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 查要求,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 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该款是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 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修改为本条第二款: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在监督 管理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 管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相比旧法,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 准入中落实反洗钱要求的内容更为宽泛,不再局限于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增 加了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线索移送和配合处理的规定。本条中的“有 关金融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这些要求在我国反洗钱工作实践中都已经在施行。原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 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原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 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都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的反洗钱审查要求作出 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设立不同的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监管,金融 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发挥合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专门、专业的金融监管者,在监管实践中如发 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线索,依法应当将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 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银发〔2022〕7 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的 监督管理,压实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指导反洗钱义务机 构进一步完善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风 险管理措施,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增强洗钱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健全洗钱 风险防控体系,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排除风险隐患。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 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情报线索,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处理。

法条链接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 68 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 第 1 号)。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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