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 析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 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分 析结果,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职责。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可以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应当健全监测分析体系, 根据洗钱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按照规定向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反馈可疑交易报 告使用情况,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 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移送分析结果,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 作情况,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反洗钱监测分析 机构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应当健全监测分析体 系,根据洗钱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履行反洗 钱义务的机构反馈可疑交易报告使用情况,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对比来 看,本条共有三款,第一款是在原法第十条的基础上,增加“反洗钱监测分 析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移送分析结果”的表述;第二款是新增内容, 明确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的职责,更便于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第三款也是新增内容,要求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健全监测分析体系 , 根据洗钱 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 按照规定向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反 馈可疑交易报告使用情况 , 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条文解读
本条共三款。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 明确其职责;二是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三是要 求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优化监测分析标准、反馈分析 结果,不断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
一、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反洗 钱监测分析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移送分析结果,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29 金融 情报中心”规定:各国应当建立金融情报中心(FIU),作为全国性中心,负 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其他洗钱、相关上游犯罪和恐怖融资相关的信 息,并负责分发分析结果。金融情报中心应当能够从报告实体获取额外信息, 并能够及时获得其恰当履职所需要的金融、管理和执法信息。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各国陆续设立金融情报机构(FIU),作为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 资及各类犯罪活动的国家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可疑交易信息、生产和移送 可疑犯罪线索。
金融情报机构是关乎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重要信息支撑机构,是联通 反洗钱报告机构和监管、执法、司法等部门的信息枢纽和沟通桥梁,主要作 用是归集资金交易与流动信息,对资金异常流动进行穿透监测分析,及时发 现、甄别和追踪洗钱、恐怖融资及各类犯罪活动,为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恐 怖融资和各类犯罪提供情报,维护国家安全、净化市场生态、规范金融秩序。 金融情报机构具有独特的枢纽作用和效率优势。一是有效整合国内相关部门 和境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信息资源,成为国内立法、执法、政策制定机构和国 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枢纽。二是调查程序的非强制性和移送线索不能作为 司法的直接证据,可以消除报告机构的疑虑和顾忌,相比于执法部门能更快 捷地获取有关信息。三是洗钱、恐怖融资及各类犯罪风险趋势分析以及主动 移送可疑犯罪线索,可以提高执法体系打击犯罪行为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四 是作为国际公认的唯一开展金融情报工作的“全国性核心机构”,可以利用遍 布全球的金融情报网络,便捷地获取犯罪主体在境外的各类资产、资金及交 易信息。 2004 年 4 月 7 日,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反洗钱资金监测职 责,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 分析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独立的法人单位,是中国反洗钱框架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实体。其主要 职责是:①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及相关调查、案 件信息。②分析、研究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信息,与有关部门研判和会商可 疑资金交易线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可疑资金交易线索协查。③指导协助人 民银行相关部门及分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协调跨省(市)、自治区的可 疑资金交易线索研判。④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可疑交易线索, 受理国家有关部门的协查。⑤根据授权,负责与境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 合作,负责反洗钱情报的国际协查。⑥负责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研究、开发反洗钱信息接收及监测分析系统,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⑦研 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⑧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信息报送技术标准。⑨承办人 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内设办公室、研究 部、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部、调查部、技术支持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等多个部门。另设上海分中心,作为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 派出机构。目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参公管理的事 业单位,承担着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分析结果,并按 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自成立以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逐步建成“覆盖所有类别金融机 构、吸纳执法机关匹配信息、综合国际国内金融情报”的反洗钱数据体系; “协查监测、主动监测、战略监测、国际金融情报监测”互促共进的反洗钱 监测体系;“大数据分析、应用性模型、智能化系统”协同发展的反洗钱科技 体系。反洗钱监测日益融入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大局和金融稳定整体框架, 成为中央执纪执法机关打击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利器,在反洗钱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执法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金融情报支持, 出色完成了法律规定的各项反洗钱工作任务,已经成为我国非常重要的金融 情报中心,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 群众切身利益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了金融情报机构在国家治理中的 重要职能。2007 年至 2023 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累计接收可疑交易 报告已超 3 亿份。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累计处理重点可疑交易线索超 15 万份,经分析研判后,对约 1. 5 万份线索开展了反洗钱调查;累计向公安、 监委等有权机关报案及移送线索 4. 57 万份,其中立案线索超 5000 份。中国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累计协助公安、监委等有权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 案件约 3 万起,协助破获洗钱及相关犯罪案件约 8000 起。
在国际上,最著名的金融情报国际组织是埃格蒙特集团,1995 年由若干 金融情报机构发起并组建,是各国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由 于发起成立该组织的各国金融情报机构首次集会的地点位于布鲁塞尔的埃格 蒙特·阿森伯格宫(Egmont-Arsenberg palace),因此该组织得名埃格蒙特集 团。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埃格蒙特集团由 177 个国家和地区的情报中心 组成,我国台湾地区是埃格蒙特集团成员 a。埃格蒙特集团的主要目标是促进 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以创建一个全球化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 息网络。此外,确立开展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的最佳运作原则与标准。作为 一个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埃格蒙特集团始终将自己定位成一个各 国金融情报机构的联合体,避免与 FATF 等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 出现功能重合。因此,埃格蒙特集团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是严格符合其定义 的金融情报机构,并且必须经过一套金融情报机构认证程序的审核才能加入 埃格蒙特集团。埃格蒙特集团的安全网络已经成为其成员间交流情报和相关 合作的必经渠道。此外,埃格蒙特集团通过收集、整理、筛选发生在埃格蒙 特集团成员的真实洗钱案例,并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用于各国金融情报机 构的培训和交流。
二、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履 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 本款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金融情报机构职责随着国家治理新需求 而动态调整。各国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责定位不尽相同,但都承担着可疑交易 报告接收、可疑交易行为监测与调查、金融情报分析与移送、代表国家从事 金融情报国际合作等核心职责,并广泛收集威胁国家安全的经济金融信息, 开展洗钱风险发展趋势的战略性分析和研判,识别各种漏洞、风险和威胁, 为国家宏观决策、制度完善和治理行动提供预警和信息支持。例如,“9·11” 事件后,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将维护国土安全、切断恐怖 分子资金链作为首要职责,近年来又加大了对“存在重大洗钱问题”的国家 (地区)、金融机构等采取定向金融制裁等“特别措施”,以维护美国国家利 益。俄罗斯联邦金融监测局将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毒品走私和腐败作为 监测重点,逐步强化对滥用财政资金、政治公众人物财产及交易情况的监测。 为确保金融情报机构履行核心职责的能力,各国法律都赋予其更广泛的信息 获取权利,可疑交易报告的来源从传统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扩展到 文物贸易商、画廊、拍卖行、自由港以及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托管钱包服 务提供商等新兴行业,获取信息范围从金融交易信息拓展到犯罪记录、旅行 记录、受益所有人、房地产、车辆登记记录等。此外,不少国家还赋予反洗 钱监测分析机构实现核心职能的其他职权,包括合规性监管、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中止可疑交易、培训报告机构等。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履行接收、分析反洗钱义务机构报送的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过程中会发现:有些反洗钱义务机构报送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全、有些内容存在明显的缺陷,经校验有些数据累 计计算存在明显的错误,有些义务机构设计的模型监测误差过大;特别紧急 类可疑交易报告提供的内容不完整;有些数据报告时间、数量和质量存在明 显的问题等等,需要提示反洗钱义务机构及时改正。另外,中国反洗钱监测 分析中心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等职责的需要,也需要义务机构提供其 他补充资料,为此增加本款,符合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实际 需要。
三、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应当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根据洗钱风险 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 构反馈可疑交易报告使用情况,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风险为本是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方法。不管是对反洗钱义务机构,还是反 洗钱主管部门都应该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监测、识别涉嫌洗钱的交 易活动是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的基本职责。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 变化,各类金融犯罪、新兴技术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国内外洗钱违法 犯罪活动呈现新的特点和规律,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 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深 入,犯罪分子洗钱手段、方法呈现多样化、智能化。传统与现代洗钱手段、 方法杂糅,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区块链、虚拟货币、人工智能等 新技术、新业态被犯罪分子滥用。犯罪活动突破地域和人群限制,涉及范围 更广、传播速度更快、社会危害更大。虚拟经济快速发展增加了上游犯罪及 相关洗钱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危害辐射面更大,防范和打击难度更高。 洗钱专业化、职业化、大众化使得犯罪活动渗透度更高,犯罪过程隐蔽性更 强。因此,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及时调整反洗钱资 金监测标准,识别涉嫌洗钱的交易活动。例如,2024 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 析中心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的变化,加强高风险领域、交易类型、重点人群、 重点行业的监测分析;将涉恐涉分裂等国家安全领域、涉税涉毒涉诈等民生 领域、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领域,利用直播虚拟币游戏币转移资金等 新型犯罪领域强化监测模型建设,将监测分析关口前移,全面提升可疑交易 报告处理质效。 按照规定向报送可疑交易的反洗钱义务机构反馈分析结果是不断提升反 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的重要措施。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 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34 指引与反馈”要求反洗钱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指引并提供反馈,帮助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 融行业和职业落实国家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措施,特别是发现和报告可疑交 易。近年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每年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 融机构、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基金期货 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分类发布反洗钱数据报送情况,向反洗钱义 务机构全面反馈报送结果,确定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重点,指导反洗钱义务 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理念,结合金融产品更迭及变化情况,捕捉有效的异常 风险信号,动态优化完善风险监测与可疑交易管理机制;引入模型评估模式, 跟进本机构业务发展和潜在威胁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优化现有监测模型; 探索运用知识图谱技术,利用客户特征、关联关系、交易特征等信息形成多 元化、立体化的客户画像,并运用社会网络分析、聚类分析等技术提升团伙 犯罪模型准确率。另外,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定期发布《可疑交易报告 范例评析》,就涉及各种洗钱犯罪类型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整理汇编,分析洗 钱风险变化趋势,向义务机构提示洗钱风险和监测分析、可疑交易报告报送 要求,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优化反洗钱监测模型、深化特定类型犯罪的监测 分析,进一步提升反洗钱义务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法条链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 第七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 第十四条。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29 、建议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