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部门间信息共享】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 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 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关机 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依法向履行与反洗钱 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刑事诉讼 等职责的国家有关机关提供所必需的反洗钱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 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 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 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 应当依法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关机关定期通报反 洗钱工作情况,依法向履行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 刑事诉讼等职责的国家有关机关提供所必需的反洗钱信息。”对比来看,主要 是在第二款增加了“依法向履行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 调查、刑事诉讼等职责的国家有关机关提供所必需的反洗钱信息”,改变了 原法对反洗钱信息使用的严格限制。从目前反洗钱工作实践看,反洗钱信息 已经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金融 情报支持。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 体制机制的意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 《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银发〔2009〕399 号)等对加强部门间信息 共享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次修法增加本条为反洗钱信息的共享提供了明确的 法律依据。
条文解读
一、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 有关机关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监管、反洗钱资金监测、反洗钱 调查和协查等职责,必须建立于足够的信息支撑之上。虽然金融机构、特定 非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收集的客户身份信息, 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包含了很多要素,但是反洗钱义务主体作为市场 主体和民事主体,掌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毕竟有限。国家有关 机关,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财政部门、金融监督管 理机构、海关、外汇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掌握了行政相对人的 大量信息,如:通过行政许可了解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通过监督 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的历史记录等。这些信息既不为国务院反洗钱 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也无法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提供,但它们对于判断可疑 交易的可疑特征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家有关机 关取得相关的信息,与其了解掌握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实,去伪存真, 筛选出真正有用的高价值情报线索,可以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洗钱案件提供 充足的证据。
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关机关定期通报反 洗钱工作情况,依法向履行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 察调查、刑事诉讼等职责的国家有关机关提供所必需的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有关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是指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进展,让国家有 关机关了解和掌握我国反洗钱的战略和重点,更好地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的工作。这主要包括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情况,反洗钱工 作机制及部门间合作情况,国家、行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洗钱 的发展趋势、手段和类型变化,上报可疑交易的行业分布及其占比,可疑交 易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洗钱案件的占比关系,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存 在的易于被洗钱利用的薄弱环节以及相关的改进建议,FATF 反洗钱国际标准 建议的变化以及对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及后续评估情况、中国与 国外反洗钱相关部门开展国际合作的情况以及国外反洗钱立法及执法环节的 发展变化情况等。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统筹全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 之一。
本次修法增加了“依法向履行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 察调查、刑事诉讼等职责的国家有关机关提供所必需的反洗钱信息”。增加 内容改变了原法中使用反洗钱信息的思路,原法只是赋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获取有关的信息,但并没有规定国家 有关机关为了履行监督管理、监察调查等职责需要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获取所必需的反洗钱信息。信息的流动是单向的、无条件的,而不 是双向的、附条件的。当时立法主要是从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角 度作出的规定。但在我国反洗钱实践中,信息共享、双向服务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有关机关利用反洗钱信息开展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 察调查、刑事诉讼等工作,已经从“备选项”逐步升级为“必选项”,反洗钱 信息为有关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 部门与履行反洗钱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刑事诉讼等职责 的国家有关机关的职能不同,但是在预防、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方面的目标 是一致的,这也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坚持总体国 家安全观的需要。
自《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反洗钱工作部 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使用政务数据,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 单位的数据提供责任和数据使用权限,稳步推进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既 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又推进相关数据库建设,鼓励各 方参与共享。特别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天网、猎狐、打击利用离岸公司 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 等专项行动中,安全、高效地共享数据信息,为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 高质量的支撑。
法条链接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洗联字〔2005〕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 84 号)。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银发〔2022〕7 号)。 《反洗钱信息查询规定(试行)》(银发〔2009〕39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