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界反洗钱|【受益所有人第三期】哪些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被识别为受益所有人?
本文源于近期笔者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企业主在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要求将法定代表人备案为受益所有人。即便该企业并不属于国有公司、或自身有25%以上持股的受益所有人,企业主依然希望将法定代表人识别为受益所有人。甚至备案时并不填报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而直接填写法定代表人。
对部分企业主(非自然人客户)而言,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是根深蒂固的。同时,对多数中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活动决策有着重要影响(或实际控制)。但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具备受益所有人概念中的“最终拥有”“享有最终收益”“最终有效控制”等角色(或称属性)。
不能简单将受益所有人直接等同于法定代表人。企业主准确认识并理解受益所有人,是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前提。基于实际场景出发,下文梳理了法定代表人可被识别为受益所有人的三种基本情形。
定义及识别标准的差异
首先,两个概念的定义有所区别。
·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在识别方法上,受益所有人有明确的识别标准。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第一版)》
2.1 备案主体如何确认自己的受益所有人?
2.1.1 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1(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即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标准):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注意:在确认某个具体受益所有人时,满足标准2和标准3的前提都是“未满足标准1”。
备案主体应逐一对照三条识别标准,识别出全部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三种基本情形梳理
第一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2024〕3号令)第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即,国有公司(前提是经验证确认、确属国有公司),该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被识别为受益所有人符合法规要求。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第一版)》
4.1 国有公司确认受益所有人的标准是什么?
国有资本由国家所有和管理,没有某个具体的个人作为受益所有人。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可直接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填报网页已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设置了单独的勾选项。
对于国有参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在识别过程中,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性,可不再识别国有资本部分的受益所有人。
第二种:非国有公司,符合标准的受益所有人、其职务中有“法定代表人”
非国有公司,根据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可识别出符合标准要求的自然人。同时,被识别的自然人职务中有“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
比如,A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A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是甲,因其满足“持有A公司25%以上股权”,甲同时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情形下判断受益所有人的依据是“自然人满足识别标准一、二或三”,并非因为甲是法定代表人,所以识别甲为受益所有人。
当然也有可能满足“持有公司25%以上股权”的受益所有人,本身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所以重点是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判断客户具体属于哪种市场主体),选择符合相应识别标准的自然人,进而准确识别其受益所有人。
第三种,简化识别标准下,无较高风险情形时,将法定代表人识别为受益所有人。
比如,《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再比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简化的识别措施。”
如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较高风险情形下,识别法定代表人为受益所有人。但客户有一定风险特征(如交易特征)的情形下,仍建议综合考虑穿透识别这一基本方法。
以上是将法定代表人识别为受益所有人的三种基本情形。由于受益所有人这一概念本身的出发点是“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而在股东及其出资信息作为公示信息的背景下,综合客户的身份特征,如不符合识别法定代表人为受益所有人的对应情形,仍建议将“股权穿透”“最终控制”等因素作为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基本判断条件,也同步引导客户准确理解法定代表人和受益所有人两个概念间的关系。
作者: 王静 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业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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